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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实施厦台教育交流与合作工程意见的通知

  ㈡先行先试,深化厦台教育合作

  1.进一步拓展厦台合作办学。重视厦台教育资源的互补性,着力引进台湾优质教育资源,重点在紧缺、空白和急需的学科和专业上与台湾高校合作办学,支持我市高职院校与台湾高职院校共同举办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机构;聘请台湾高职院校知名教授、研究人员来厦讲学。

  2.推动我市学生赴台学习。鼓励和支持我市职业院校与台湾职业院校实行专业对接,选派学生赴台进行短期学习,推动我市高中学生赴台学习全日制课程工作,以选送学生赴金门高校学习为试点,推动我市学生赴台学习。

  3.鼓励台资企业参与办学,创新职业教育合作模式。通过项目带动,支持职业院校与台资企业开展多载体、多形式的校企合作项目,订立校企合作协议。引导台资企业以不同的合作方式,参与我市职业院校的办学和职业教育集团的运作,联合举办专业、联办职业技能鉴定站、联合开展技术研发及推广、联合培养技能人才,创造职业院校与台企合作示范性实训基地。

  ㈢搭建平台,推进厦台青少年交流互动

  1.搭建交流互动平台。以厦台学生夏令营为载体,开展以寻根溯源、文化传承等为主要内容的厦台学生主题夏令营活动。支持高校举办厦台高校学生教育、科技、文化等主题夏令营,推动中小学积极开展厦台中小学生文体艺术夏令营活动。以厦台青少年文体交流活动为载体,开展两岸学生同台演出、同场竞技活动。分批组织职业院校和中学生体育和艺术团组赴台进行体育比赛或艺术巡回演出,邀请台湾高校和中小学的学生体育和艺术团前来我市学校访问。通过夏令营、“手拉手”结对子、文体交流等活动形式,建立多样化的联系沟通渠道,增进台湾青少年学生对祖国大陆和家乡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2.拓展交流合作领域。以闽南文化为契机,以两岸中小学友好学校为载体,推动我市中小学与台湾同层次的学校扩大交流与合作,加强厦台中小学之间的校际交流和师生来往,开展教学观摩和教学交流活动,争取每年有2-3所中小学与台湾中小学建立实质性的友好学校。继续办好“相聚厦门·两岸青少年交流周”活动。组织厦门市中小学管弦乐团赴金门、澎湖交流演出。

  ㈣营造环境、强化对台教育服务工作

  1.完善措施,满足在厦台商子女就读中小学、幼儿园的需要。进一步贯彻教育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台办、财政厅、团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台商子女在闽就读服务工作若干意见》(闽政办〔2007〕210号)以及《中共厦门市委教育工委厦门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台教育交流合作的意见》(厦教局综〔2006〕6号)、《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对台湾学生在我市公办中小学就读免收借读费的通知》(厦教局办〔2006〕4号)、《厦门市教育局市台办关于印发〈厦门一中、双十中学、厦门外国语学校招收台生班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厦教局综〔2006〕18号)的精神,推动和督促各校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台商子女就读中小学、幼儿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把做好台商子女入学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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