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实施厦台教育交流与合作工程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09〕9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在厦各高等院校:
现将市教育局制定的《关于实施厦台教育交流与合作工程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实施厦台教育交流与合作工程的意见
(市教育局 二00九年四月)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福建省委八届三次全会提出的建设“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区”的工作部署,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实施闽台教育交流与合作工程意见的通知》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厦门市在构建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区中“做示范、当榜样”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两岸教育交流与合作,发挥教育在对台交流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教育发展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厦台教育交流与合作工程的重要性
实施厦台教育交流与合作工程,就是要在“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区”建设中,发挥教育在两岸人民交流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以开展厦台之间的校际交流、人员交流、项目合作和文化交融等内容和形式,增进与台湾教育界的相互了解,加强合作,共创双赢,增进台湾青少年对祖国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开创厦台教育交流与合作的新局面,在建设两岸人民交流合作先行区上“做示范、当榜样”。
二、实施厦台教育交流与合作工程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㈠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对两岸关系发表的重要意见的精神,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对台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全局,充分利用两岸关系发展发生重大变化的机遇,寻找两岸教育交流与合作的着力点和切入点,力求厦台教育深入交流有新的亮点,力争教育合作先行先试有新的突破。
㈡实施目标:以拓展厦台教育交流与合作为目的,推动两岸教育界的人员交流和项目合作。
三、实施厦台教育交流与合作工程的主要任务
㈠务求实效,扩大厦台教育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