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扶持企业、种植大户:850万元;
③科研补助、花卉产业体系建设:70万元。
(2)会展、宣传补助:350万元。(另行“实施方案”)
(3)运费补助:50万元
(4)补贴花农种植草花,用于节庆城市摆花:100万元。(另行“实施方案”)
2.2008年花卉产业化项目结转资金:385.95万元。
(1)花卉基地建设:343.51万元
白云区139.31万元,乌当区108.17万元,小河区54.49万元,息烽县41.54万元。
(2)技术支撑体系建设:42.44万元
白云区5万元,乌当区5万元,小河区2万元,息烽县2万元,市农业局28.44万元。
八、保障监督措施
(一)成立贵阳市花卉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和贵阳市花卉产业发展项目办公室。
根据2009年1月12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成立贵阳市花卉产业化发展项目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帅文同志兼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农业局局长向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贵阳市农业局。(办公室成员名单见附件四)
(二)强化组织保障。
市级和各区(市、县)级主管部门,要成立花卉产业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成立技术实施小组,负责基地技术指导,农户培训,为花卉工作提供组织和技术的保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落实责任措施。
一是明确工作职责,形成统一合力。花卉产业化项目实施主体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项目主管单位为市农业局,项目实施单位为各区(县)业务主管部门。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项目的协调、服务、检查、指导工作。
二是实行目标管理,签定目标责任书。市、区(县)两级要签定花卉产业化发展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三是实行项目督查制和责任追究制。严格执行花卉产业化项目建设例会制和进度周报制,由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目标办牵头对项目建设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各项目实施区(县)的监管主体要及时、有效、准确地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对拖滞时间、延误工期、报送失实、监管不力,对擅自改变建设内容、降低建设标准、转移、侵占或挪用资金的,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