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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廉租住房管理及服务实现规范化目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廉租住房管理及服务实现规范化目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9〕72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关于廉租住房管理及服务实现规范化目标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日

关于廉租住房管理及服务实现规范化
目标的实施意见

  根据《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建住房〔2006〕204号)、《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建住房〔2006〕205号)有关"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以及规范廉租住房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住有所居"行动计划的意见》(筑党发〔2007〕2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贵阳市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筑府办发〔2009〕17号),我市要完成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目标时间紧、任务重。为规范廉租住房登记、调查、公示、审查复核以及立卷归档等管理及服务工作,使我市廉租住房工作实现规范化管理目标,现对各区、市、县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设备,落实必要工作经费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各区、市、县要明确住房保障部门管理职能,负责日常工作;根据住房保障工作需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各区、市、县要建立健全目标考核、业务培训、办事公开、限时办理、统计报表、档案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各项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三、规范管理及服务。各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要设立对外服务的办事窗口,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公开廉租住房制度的相关政策、申请条件、补贴标准、办理程序、服务电话等事项,内容明确、标识醒目。同时要规范服务行为,管理人员态度耐心热情,用语文明规范,作风清正廉洁。

  四、解决开展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的登记、调查、公示、资料审核、建档等工作必要经费。各区、市、县政府按每户33元标准解决各街道、乡镇廉租住房工作经费(其中:交通补贴10元/户;资料整理建档费3元/户、年度复核费10元/户、廉租住房登记调查补助10元/户);按每户35元标准解决对各区、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工作经费(交通补贴10元、工作人员培训费5元/户、档案录入及立卷归档5元/户、办公耗材5元/户、工作补贴10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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