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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贵阳市公安消防部队装备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


  (一)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公安消防部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除完成火灾扑救外,要积极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地震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等九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救援工作。消防装备是抢险救援的必备武器,是灭火救援战斗取胜的前提条件,优化消防装备结构、改善消防装备质量,增加消防装备功能数量,是使我市消防部队成为一支多功能、专业化的应急救援队伍的必然要求。

  (二)突发性、多发性的灾害事故的处置必须有针对性强的消防装备

  现代灾害事故呈现出突发性、多发性、扩展性的特点,没有可靠的装备和过硬的救援队伍进行施救则会导致事态恶化,财物损失巨大,人员伤亡增多,社会公共秩序更加混乱,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经济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如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高层、地下建筑火灾事故等。1993年深圳清水河化学危险品仓库特大爆炸事故死15人;2004年重庆天原化工总厂因抢修过程中处置措施不当,造成一氯冷凝器发生泄漏,先后发生2次爆炸,事故造成9人死亡,3人受伤,15余万人紧急转移;1998年贵州朝阳坝二号隧道内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2005年12月,贵新高速公路液氨槽车泄漏事故,造成2人死亡,处置时间长达48小时;2005年1月,贵阳市西路南华商厦发生火灾,过火面积1750余平方米,350名居民紧急疏散。这些影响较大,损失较大,人员伤亡较大的灾害事故都充分说明加强消防装备建设重要性和必要性。因此,我市应尽快解决消防装备建设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有针对性的配备“灭大火、打大仗”所必须的消防车辆装备器材,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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