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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的通知


  (五)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在日常监督的基础上,监事会每年对有关企业进行集中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监事会为履行职责,经市国资委批准,可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审计,相关费用在企业列支。

  第十二条 监事会对企业进行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做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经监事会成员讨论,由监事会主席审定签署,报市国资委。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须参加市国资委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

  监事会成员初次上岗前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业务培训时间每人每年不少于15天。

  第十五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主要负责人的企业监事会中任职。

  第十六条 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相应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不履行职责,造成企业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

  (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四)接受企业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在企业报销费用,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泄露检查报告内容和企业商业秘密的。

  第十七条 企业应积极支持配合监事会工作,为监事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八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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