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五)及时向市国资委或市监管部门报告监督过程中发现的企业资产运作及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企业负责人经营行为中的突出问题
(六)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承办市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及企业职工代表等组成,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监事会主席按照干部管理的权限和程序任命,专职监事由市国资委任命,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报市国资委批准。
第七条 担任企业专职监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金融、法律或经济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比较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文字撰写和独立工作能力;
(四)能够依法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可以担任1至3家企业监事会相应职务。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职责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应当由监事会主席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监事会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企业的监督检查做到客观、公正、全面、真实,一般采取下列方式:
(一)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监事会成员列席企业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或涉及企业重大经济活动的有关会议。
(二)听取企业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查阅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四)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必要时可约谈企业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