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的通知
(筑府发〔2009〕2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五日
贵阳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
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人民政府依法向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企业)派出监事会,并履行职责。
第三条 市国资委依法向国有控股企业推荐监事会主席及监事,依法向国有参股企业推荐监事。被推荐人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第五条 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