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部属高校大学生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80元;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中央财政每人每年再按10元给予补助。
省属高校大学生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中央和省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再按5元给予补助。
市属高校大学生参保,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市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40元;对城乡低保和重度残疾人家庭大学生个人缴费部分,中央和市级财政每人每年分别再按5元给予补助。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
大学生日常医疗费用,继续按原渠道解决,用于大学生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对住院、门诊大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进行再补助,具体办法由高校制定。
三、保障水平和有关政策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享受参保地中小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执行相关政策。大学生在假期、实习、休学期间,可选择居住地或实习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由统筹基金给予报销。大学生在校期间异地就医和转诊治疗,按照高校所在设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所在高校进行医疗费用补助后,个人负担仍较重的部分,可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切实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医疗费用负担。具体办法由各设区市政府制定。
鼓励高校大学生在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大额医疗补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四、医疗保险管理
(一)基金管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筹基金纳入各设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各设区市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二)经办管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设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科学设置工作流程,实现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为参保大学生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各高校应成立领导小组,确定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协助做好大学生参保缴费和待遇支付工作,并继续加强大学生日常医疗的就医服务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