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
(陕政办发〔2009〕4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精神,健全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34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的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并继续加强日常医疗工作;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做好医疗保障各项制度的衔接工作。
二、参保范围和筹资水平
(一)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院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在职本专科生和研究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按照属地原则参加高校所在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的政策和标准。
(二)缴费标准和资金筹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应标准执行。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其中,个人缴费不高于20元,大学生按学年缴费。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