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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西安至平凉铁路陕西段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4.对违章建筑和到期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无条件拆除。对铁路放线埋桩后抢建的房屋、设施和抢栽树木、抢种作物一律不予补偿。

  (五)铁路施工临时用地年补偿标准为:水浇地1500元/亩,旱地1200元/亩,取弃土、弃碴偿还用地综合价为10500元/亩(含土地补偿费、土地复垦费)。临时用地涉及青苗、树木及其他附着物补偿的,按永久用地有关标准执行。

  铁路临时用地期限原则上为两年,施工临时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临时用地单位应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5000元/亩标准交纳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复垦由用地单位按土地复垦方案落实费用并组织实施,经验收合格的退还复垦保证金;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根据土地破坏程度按规定标准交纳土地复垦费,由当地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复垦。

  (六)耕地开垦费: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收取,统筹安排,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具体标准为:旱地8元/平方米、水浇地10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按10元/平方米标准收取。

  (七)关于林地有关标准:铁路建设占用林地补偿标准为5000元/亩(含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5%管理费)。

  砍移林地林木补偿费(含林木5%管理费)为:乔木林、苗木4000元/亩,疏林、灌木林2600元/亩,未成林1600元/亩。

  铁路施工临时占用林地、草地年补偿标准为400元/亩。

  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印发的《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发〔2003〕19号)规定标准执行。

  (八)特殊路段的用地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及其相关问题由省国土资源厅商有关各方确定。

  三、优惠政策

  (一)凡国家规定的各类税费应依法征收;凡国家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二)免收建设单位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占用费、城市建设配套费、交叉道口开设费、暂住人口费,施工期间免收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要按照“三同时”的要求组织实施,在未造成水土流失的情况下免收水土流失补偿费。文物考古勘探、挖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铁路建设单位与省有关部门本着从低优惠的原则签订协议,组织实施。

  (三)施工单位在兼顾当地环境保护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可就近采石、采砂,优先使用矿渣、粉煤灰等工业废料,沿线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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