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备在工程竣工前的试运行检测由承包人组织。承包人应当在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48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通知包括试运行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工程设备试运行记录,发包人为工程设备试运行提供必要条件。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通过的,监理人应当在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记录上签字。
如果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应当在开始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24小时前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能按照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也未参加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监理人应当确认工程设备试运行检测记录。
工程设备试运行结果与责任划分
如果由于设计原因(承包人所负责的设计除外)工程设备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负责修改设计,承包人按照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同时按照第17.1款为承包人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如果由于制造原因导致工程设备试运行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工程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由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如果工程设备由承包人采购,则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承包人无权因此得到任何费用和工期补偿;如果工程设备由发包人采购,则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费用,同时按照第17.1款为承包人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如果由于承包人原因工程设备试运行未达到验收要求,监理人在工程设备试运行后48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修改后重新试运行,承包人承担此类修改和重新试运行的费用,并无权得到工期补偿。
样品
样品费用
如果样品的提供在“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已明确约定,则按照“技术标准和要求”约定提供样品和存放样品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反之,如果样品的提供未曾在“技术标准和要求”约定,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提出要求的,则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费用。
样品报送
对于在合同文件中约定的所有需要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承包人在计划采购日期28天前,向监理人提交样品并附上必要的说明书、证书、出厂报告、性能介绍、使用说明等相关资料供检验。
应当按照监理人要求报送样品送达的地点和样品的数量或尺寸。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在报送样品时应当按照监理人同意的格式填写并递交样品报送单。监理人应当及时签收样品。
样品批复
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14天内,经发包人批准后,就此样品给出书面批复,通知承包人对此样品所做出的决定或指令。承包人应当根据监理人的书面批复和指令进行下一步工作。
如果监理人未能在收到样品后14天内给出书面批复或指令,承包人应当就此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尽快批复。如果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后7天内仍未对样品进行批复,则视为监理人及发包人已批准。
样品保管
样品由承包人负责存放。
承包人应当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环境条件。因存放不当而造成样品的任何破损、变性、变形或灭失等均应当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当保证发包人和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能随时进入样品存放场所。
安全防护与文明施工
安全措施与责任
在工程实施、竣工及修补质量缺陷的过程中,承包人应当遵守所有适用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并且:
(1)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并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期限内,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方案及措施报送监理人审查;
(2)应当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保持现场和工程的井然有序和安全可靠,以免发生安全事故,并承担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当所造成事故的责任和费用;
(3)为了保护工程、公众的安全和方便以及其他原因,提供并保证照明、防护、围栏、警告信号和看守;
(4)为邻近地区的单位、公众和其他人员,提供必需的临时道路、人行道、防护棚及围栏等;
(5)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当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6)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7)应当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查。承包人还应当按照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现场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现场保卫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当为现场保卫提供足够的保安人员及相应的设施,并采取如下措施:
(1)负责阻止与本工程无关的任何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现场;
(2)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现场内发生任何违法、暴乱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保护工程周围公众和其他人员及其财产不受现场内上述行为的危害。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
在本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本工程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该部分现场清洁整齐。在发包人同意的前提下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现场地点保留为完成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
承包人应当保证本工程的施工始终严格按照不低于国家及北京市政府有关文明施工的各项标准和规定。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但本款的约定并不解除承包人依据合同文件约定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任何情况下,承包人应当保证在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中不使用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对人体或环境有害的材料或物品。
费用使用
发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承包人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清单备查。
承包人对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负责。承包人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事故处理
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特点和范围,对重大事故易发部位和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报告监理人、发包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发生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
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的确定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确定的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分包人。
如果承包人具备实施某项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的资格和条件,在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该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在本合同中可转变为承包人自行实施的工作。在此情况下,与之对应的总包管理、协调、配合、服务费用应当在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相应扣除。
如果承包人不具备实施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的资格和条件,或发包人和承包人无法协商一致的,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确定按照第24.1.3项或第24.1.4项执行。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通过招标而确定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的,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下述约定共同组织招标确定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
(1)在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编制招标工作计划并直接报送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拟采用的资格审查方式、主要招标过程文件的编制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如编制时,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在合同文件约定时间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招标计划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发包人对招标计划的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分别将相关文件直接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报送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最终对外发出的相应文件应当是发包人最终批准的相应文件。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相关文件的时间、发包人对相关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以及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报送发包人批准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承包人与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在订立合同前,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将准备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直接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订立后3天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中一份由监理人报发包人留存。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的时间以及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承包人应当将本合同文件中有关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的各项条款,尤其是有关承包人对于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的管理、服务、配合和协调的义务和责任,准确地在有关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的招标文件中进行定义,并反映到随后的有关合同中。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批或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承包人违背本项上述约定的程序或者未履行本项上述约定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对相关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工程价款,所造成的损失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照本项上述约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损失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如果相关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招标规模时,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的方式及程序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当对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按照第8.1.10项约定提供总包管理、协调、配合和服务工作。
对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任何形式的细分或合并,将不改变承包人的合同工期。
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款支付
承包人应当按照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合同的约定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监理人在根据第33.2款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进度款付款单前,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证据证明承包人已将前一期付款单中所包含的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价款向相关分包人进行了全部适时的支付。
只有在下列条件同时符合的情况下,承包人方可扣留或拒付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应当得的工程价款:
(1)承包人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陈述其有足够和正当的理由扣留或拒绝支付该项款额,并且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对此理由已表示认可或同意;
(2)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恰当证据,以证明其已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了该专项分包人。
除上述情况外,如果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恰当的支付证明,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要求承包人立即纠正此类损害本工程利益的行为的书面形式通知后7天内,承包人仍未及时纠正他的错误,发包人可在上述书面形式通知发出7天后,直接向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支付相应款项,相应款项由发包人从承包人依本合同应当得到或将得到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总承包合同与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合同的关系
承包人在与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时,分包合同不得与本合同有实质性冲突或矛盾。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与供应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确定的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发包人负责供应。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对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做如下约定:
(1)承包人应当负责计算其需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订货数量,监理人予以审核确认。订货数量为按照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所计算而得的数量和双方确认的洽商变更数量再加上按照“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确定的损耗率计算出的损耗量。发包人负责按照上述经监理人审核确认的订货数量供应相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因承包人施工不当导致超出此订货数量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按照第13.1款和第13.2款要求提交和修订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和修订依据进度计划编制的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并在每项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进场7天前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3)发包人负责将所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按照承包人书面形式通知的时间运送到现场承包人指定地点并完成卸货,并应当提交制造商产品介绍说明、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一切所需的证明文件给承包人及监理人审核,以证明所供应的材料及工程设备符合要求。
(4)承包人应当负责卸货后的一切工作。如果承包人要求将有关材料和工程设备运送到现场外的中转场地,承包人应当承担中转场地的租赁费、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保管费和由中转场地再运回现场的所有工作及费用。
(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当完全符合合同文件约定。发包人代表在所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检验。
(6)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上述三方检验合格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相应的保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如果发包人未通知监理人组织三方检验,则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7)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如果交货地点、交货时间或交货数量与本合同约定不符,或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文件约定,则发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发生此类情况时,承包人应当就此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适当协商之后应当决定是否:
(a)由发包人将任何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出现场并重新采购;
(b)依据实际延误情况延长合同工期;
(c)为承包人追加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行为仅限于提供本合同中约定的由供应商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包括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必须的辅助材料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
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确定的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确定的供应商负责供应。
如果相关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当通过招标进行采购,则应当由承包人作为招标人,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下述约定共同组织招标确定供应商:
(1)在任何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招标工作启动前,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编制招标工作计划并直接报送发包人审批,招标工作计划应当包括招标工作的时间安排、拟采用的招标方式、拟采用的资格审查方式、主要招标过程文件的编制内容、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组成、是否编制招标控制价(如编制时,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工作计划后,在合同文件约定时间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工作计划开展招标工作。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招标计划的时间以及发包人对招标计划的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2)承包人应当在发出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前,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分别将相关文件直接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发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报送发包人批准。承包人最终对外发出的相应文件应当是发包人最终批准的相应文件。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相关文件的时间、发包人对相关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以及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修改意见修改完成相应文件后报送发包人批准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3)承包人与供应商在订立合同前,应当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将准备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直接报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文件约定的时间内给予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合同文件签订相关合同。合同订立后3天内,承包人应当将其中的两份副本报送监理人,其中一份由监理人报发包人留存。
承包人向发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的时间以及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用于正式签订的合同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4)承包人应当将本合同文件中有关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各项条款,尤其是有关承包人对于供应商的管理、服务、配合和协调的义务和责任,准确地在有关招标文件中进行定义,并反映到随后的有关合同中。发包人对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批或提出的修改意见应当合理,并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5)承包人违背本项上述约定的程序或者未履行本项上述约定的报批手续的,发包人有权拒绝对相关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验收和拨付相应货款,所造成的损失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照本项上述约定履行审批手续的,所造成的损失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如果合同文件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采用联合招标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则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签订联合招标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作为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联合招标人,在组织招投标活动中,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材料和工程设备中标人确定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共同作为材料和工程设备的采购人,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中标人签订合同。
是否采用联合招标的方式确定专项供应商以及联合招标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如果相关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招标规模时,则采用如下方式采购:
(1)承包人在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28天前,向监理人提出采购申请,并在采购申请中列明拟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采购数量、技术规格、合同中列明的暂估价以及至少不少于三家供应商的厂家名称、联系方式、供应价格(现场地面价)等情况以供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为方便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监理人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进一步的细节情况,发包人有权直接和承包人提交的供应厂家进行与采购供应有关的接洽和谈判。
(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采购申请后,应当与发包人协商后,在14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此类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采购供应的批准情况。如果承包人提交的采购申请未能获得发包人和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可对此加以说明。除非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了发包人予以书面形式认可或接受的函件,否则发包人在任何情况下的不作为并不应当被理解为发包人同意或批准,而应当视为发包人不认可。
(3)如果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交的采购申请,判断承包人提供的供应厂商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价格等要求,发包人保留按照承包人采购申请中列明的拟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采购数量、技术规格等,确定暂估价对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商及采购价格(现场地面价),进行直接采购的权力。发包人确定供应商后,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发包人的书面形式通知,与确定的各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但承包人有义务将本合同文件中有关供应的各项技术质量条款,特别是有关承包人对供应商的管理、服务、配合和协调的义务和责任,准确地反映在有关供应合同中。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对于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做如下约定:
(1)承包人应当负责计算其需要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订货数量,监理人予以审核确认。订货数量为按照合同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而得的数量再加上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填报的损耗率计算出的损耗量。承包人负责按照上述经监理人审核确认的订货数量要求供应商供应相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超出此供货范围和数量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供应商负责将所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送到现场承包人指定地点完成卸货,并应当提交制造商产品介绍说明、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一切所需的证明文件给承包人及监理人审核,以证明所供应的材料及设备符合要求。
(3)承包人应当负责卸货后的一切工作。如果承包人要求将有关材料和工程设备运送到现场外的中转场地,承包人应当承担中转场地的租赁费、材料及工程设备的保管费和由中转场地再运回现场的所有工作及费用。
(4)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当完全符合合同文件约定。承包人代表应当在所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检验。
(5)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上述三方检验合格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相应的保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如果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交货地点、交货时间或交货数量与本合同约定不符,或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文件约定,则承包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7)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任何形式的细分或合并将不以任何形式改变合同工期。
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行为仅限于提供本合同中约定的由供应商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包括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必须的辅助材料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诸、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
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支付
承包人应当按照供应合同的约定向供应商支付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货款,只有在下列条件同时符合的情况下,承包人方可扣留或拒付供应商应得的货款:
(1)承包人事先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陈述其有足够和正当的理由扣留或拒绝支付该项款额,且监理人报发包人同意后,对此理由已表示认可或同意;
(2)承包人向监理人递交恰当的证据,以证明其已将上述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了该供应商。
除上述情况外,如果承包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恰当的支付证明,且在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要求承包人立即纠正此类损害本工程利益行为的书面形式通知后7天内,承包人仍未及时纠正错误的,发包人可直接向供应商支付相应款项,相应款项由发包人从承包人依本合同应当得到或将得到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总承包合同与供应合同的关系
承包人在与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时,供应合同不得与本合同有实质性冲突或矛盾。
如果承包人具备实施某项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项目的资格和条件,在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前提下,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在本合同中可转变为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此情况下,与之对应的总包管理、协调、配合、服务费用应当从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相应扣除。
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除第25.1款和第25.2款以外的非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相应标准自行采购供应。
承包人代表应当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提交制造商产品介绍说明、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一切所需的证明文件给监理人审核,以证明所供应的材料及设备符合要求。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文件的要求时,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要求的时间将材料和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不得指定制造商或供应商。
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确定的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由发包人或承包人负责相应采购供应。
如果合同文件约定这些进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直接由发包人负责采购和办理进口手续,则按照第25.1款中的相应约定执行,并由发包人承担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一切费用。
如果合同文件约定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办理进口手续,则承包人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以及与此类进口有关的任何关税(如果不是免税工程)、增值税、港口税费、运费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费用;除非合同文件另有约定,承包人应当负责以发包人的名义办理完成与此类进口相关的申请、许可、证书、外汇使用、报关、清关等手续,并承担手续办理人员等的相关费用,但发包人应当提供给承包人一切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如果因发包人原因导致进口材料和工程设备不能按照计划运抵现场并导致关键线路工程延误的,承包人应当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当依据合同文件约定顺延合同工期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其他约定见“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替代品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
合同文件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出现下列情况时,承包人可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程序使用替代品来实施工程或修补缺陷:
(1)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的后继规章、规定禁止使用;
(2)发包人或监理人要求使用替代品;
(3)其他原因使得使用替代品成为必要。
监理人依据本合同对使用替代品的批准以及承包人据此使用替代品,不应当解除承包人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使用替代品的程序
如果根据本合同约定使用替代品,承包人应当至少在替代品按照批准的进度计划将被用于永久工程56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随此通知提交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详细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详细资料;
(3)替代品使用的工程部位及与之有关的所有合同文件索引;
(4)采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申述;
(5)替代品与合同文件约定的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后可能对工程产生的任何方面的影响;
(6)价格上差异;
(7)监理人为做出适当的决定而随时要求承包人提供的任何其他文件。
监理人在收到此类通知及上述文件后,应当在28天内向承包人给出书面指令。如果28天内监理人未给出书面指令,应当视为监理人已批准使用上述替代品,承包人可据此使用替代品。
任何情况下使用替代品都应当遵守合同文件中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
使用替代品后监理人的决定
如果承包人根据本合同约定使用了替代品,监理人应当在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后,在合理的期限内确定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差,并决定:
(1)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高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高出部分的价值追加到合同价款中并相应通知承包人;
(2)如果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低于合同中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值,则将节余部分的价值从合同价款中扣除并相应通知承包人。
新材料、新技术及新工艺的运用
对于本合同履行过程出现的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合同文件内可能仅对其施工技术或验收标准做出了有关约定,或对某类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并未约定具体的制造标准或实施方法。承包人应当按照监理人的指令提供施工工艺及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并在取得监理人的书面批准后,方可使用于本工程。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或新工艺时,承包人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进行技术交底与现场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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