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更换。
9.2 推荐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及负责人职责
9.2.1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评标权力。
9.2.2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除履行自己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独立评标的职责外,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1) 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学习招标文件;
(2) 提醒招标人做好评标准备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评标基础资料;
(3) 所评审工程较复杂或者投标人较多时,合理安排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分工;
(4) 汇总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需要投标人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问题;
(5) 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质询并对投标人的答复进行评审;
(6) 对出现较大争议的事项进行书面记录;
(7) 收回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和评审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并查验评审记录的完整性及有效性;
(8) 组织编写评标报告。
9.3 熟悉相关文件资料
9.3.1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有关资料。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1) 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
(2) 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
(3) 开标会记录;
(4) 工程招标控制价(如设有);
(5) 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投标资格登记表;
(6) 评标表格;
(7) 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9.3.2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本工程的招标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主要合同条件,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办法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
如果本办法所附的评标表格不能满足评标需要,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尤其是用于详细分析计算的表格。
9.4 暗标编号
9.4.1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评标开始前,指定专人将各投标文件技术暗标的副本提供给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按随机方式在其封面上编制暗标编号。
10. 评审内容和方法
10.1 技术暗标评审
10.1.1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专用部分中规定的评审内容及评分标准对技术暗标进行评审,并将评审分值记录在技术暗标评审记录表中。技术暗标评审记录表格式及具体评审内容和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评标附表3:技术暗标评审记录表。
10.1.2 在技术暗标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个别成员的评分项目单项评分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单项评分平均差异在20%以上或者有重大意见分歧时,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提醒其进行复核,经复核后该评标委员会成员仍坚持其独立意见的,应当做出书面说明。
10.1.3 评标委员会如发现技术暗标存在本办法废标条件中规定的情形,则经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确认后,按废标处理,并记录在案,该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10.1.4 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评审并将评审记录封存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方可将保留的存在投标人标志的技术暗标正本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确定投标人与暗标编号的对应关系,并填写技术暗标编号确认表。技术暗标编号确认表格式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评标附表4:技术暗标编号确认表。
10.2 对投标文件基础性分析和整理
10.2.1 作为评标工作的一部分,评标委员会应对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分析和整理。这种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工作在本办法中简称为“清标”。
10.2.2 清标的目的在于不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通过对投标文件的基础性分析和整理,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揭示合同双方可能面临的风险。
10.2.3 为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清标工作可以由招标人在评标前自行组织的清标小组负责进行,或者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委托招标人专门成立的清标小组负责进行。清标小组应当经评标委员会书面授权(或书面追认授权),书面授权委托书必须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名。评标委员会对所委托的清标工作负责。
清标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并符合本须知第9.1.3项关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的规定和要求,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和义务。
清标工作应当遵循回避、客观、公正、保密的原则;重在分析核查而非评价,清标报告仅是对所做分析核查情况的记录;清标结果必须经过评标委员会核实确认后,才能用于评标工作,清标工作所形成的任何文件均不直接构成有效的评标文件。
10.2.4 清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算术性错误的复核与整理;
(2) 不平衡报价的分析与整理;
(3) 错项、漏项、多项的核查与整理;
(4) 综合单价、取费标准合理性分析与整理;
(5) 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和全面性分析与整理;
(6) 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一问题表述不一致、明显的文字错误的核查与整理等。
10.2.5 清标工作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 作为分析整理投标偏差的参考;
(2) 作为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的参考;
(3) 作为准备质疑函的参考;
(4) 作为准备评标报告的参考。
10.2.6 评标委员会根据清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经核实确认后,就存在问题整理出质疑函。质疑函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评标委员会对质疑函集体审议后,决定是否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
10.2.7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质疑函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提交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资料,并在规定的时间按规定的方式提交到指定地点。
10.2.8 投标人提交的书面资料应限于根据质疑函而对投标文件作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任何情况下,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受理。澄清、说明或补正的编制要求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10.2.9 投标人针对质疑问题所做出的并被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所接受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文件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0.3 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
10.3.1 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结合清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并逐项列出每一份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并以此为基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废标条件,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记录在投标偏差分析表中。投标偏差分析表格式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评标附表5:投标偏差分析表。
10.3.2 评标委员会应当拒绝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文件,并且不允许相关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其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时被拒绝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记录表格式及具体评审内容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评标附表6: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记录表。
10.4. 技术明标评审
10.4.1 评标委员会对经过上述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的技术明标进行评审,包括核查技术明标是否改变了其在投标资格预审备案登记时确定的实质性内容。
10.4.2 评标委员会如发现技术明标存在本办法废标条件中规定的情形,则经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确认后,按废标处理,并记录在案,该投标文件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10.5. 商务标评审
10.5.1 所谓商务标评审,是指在清标工作的基础上,对经过上述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标进行以下评审:
(1) 按第10.5.2项规定进行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
(2) 判断投标报价是否合理,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下同);
(3) 根据本办法规定,计算各有效投标的评标价格以及评标的基准价,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各有效投标商务标的量化得分。有效投标商务标量化得分计算时采用的方法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商务标评审记录表格式及量化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评标附表7:商务标评审记录表。
10.5.2 评标委员会将对经上述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并对算术性错误予以修正。算术性错误分析和修正的原则如下:
(1) 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2) 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3) 当标出的分项乘积累计得出的合价与标出的合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分项乘积合价为准,并修改标出的合价。
特别提醒:任何情况下,不得对投标总价作出任何形式的修改。
评标委员会按照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和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报价中标明的单价或费率。评标委员会的调整或修正经投标人确认和补正后,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10.6 澄清、说明和补正
10.6.1 评标过程中,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可以根据情况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其投标文件的某些细节,以及对其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非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和条件的细微偏差进行补正。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质疑或修正书面文件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对质疑或修正问题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并在规定的时间按规定的方式递交到指定地点。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补正记录表格式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评标附表8:澄清、说明或补正记录表。
10.6.2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在设有招标控制价时明显低于招标控制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当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10.6.3 如果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依然存在疑问,评标委员会可以进一步质疑,投标人应相应地予以进一步的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评标委员会认为全部质疑都得到澄清、说明或补正。
10.7 汇总评审结果
10.7.1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按照评标办法专用部分评标附表9:评分汇总及得分换算表的形式,进行评分汇总并计算各有效投标的加权得分;再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加权得分按照评标办法专用部分评标附表10:评标结果汇总表的形式,进行最终汇总并计算各有效投标加权得分的平均值;并按照加权得分平均分值由高至低的次序,对各有效投标进行排序。评标委员会加权得分合计及加权得分平均值计算规定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如果出现加权得分平均分值相同的情况,则按照优先排名次序的确定标准进行排序。确定优先排名次序的标准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10.7.2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按照评标办法专用部分评标附表11:评审意见表的形式,对本人的评审意见写出说明并签字。
10.7.3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本人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随意涂改所填内容。
11. 推荐中标候选人
11.1 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有效投标排序情况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
11.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如果有效投标超过3个,则推荐排名次序位于前3名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2) 如果有效投标不足3个,经评审后认为有效投标文件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所有要求和条件时,则推荐所有有效投标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3)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应与有效投标排序中的排名次序保持一致。
12. 评标报告
12.1 评标委员会完成上述评审和推荐中标候选人工作后,应及时整理评审成果,并在此基础上编写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及签到记录;
(2) 评标专家声明书;
(3) 技术暗标评审记录;;
(4) 技术暗标编号确认记录
(5) 投标偏差分析记录;
(6) 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记录;
(7) 商务标评审记录;
(8) 对投标文件的质疑、澄清、说明或补正记录;
(9) 废标情况说明;
(10) 各评委评分汇总及得分换算记录;
(11) 评标结果汇总排序记录;
(12)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定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13) 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除上述内容外,书面评标报告包括的其他内容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12.2 书面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提交招标人。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即时归还招标人。
12.3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形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13. 废标条件
13.1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如发现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将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 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的方式投标的;
(2) 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在设有招标控制价时明显低于招标控制价,且投标人不能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3) 未能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4)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保证担保有瑕疵的。其中,瑕疵是指以下情形:
A、 投标保证担保提交时间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B、 投标保证担保的有效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 投标保证担保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D、 投标保证担保金额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E、 投标保证担保的受益人不是招标文件载明的招标人;
F、 投标保证担保以保证金的形式出具时,出具人与被保证的投标人名称不一致,或以保函的形式出具时,被保证人与该投标人名称不一致;
G、投标保证担保以保函形式出具时,担保机构不是合法的担保机构;
H、 投标保证担保以保函形式出具时,保函的实质性条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 投标函及其附录没有加盖投标人公章的,或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6)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工程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7) 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的;
(8)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9)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投标函及其附录中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10) 投标人提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本招标工程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但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11)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投标资格备案登记时不一致的;
(12)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13) 联合体投标其组成发生变化,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未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的,或者未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登记的,或者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公开招标时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邀请招标时含有未被招标人邀请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的;
(14)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为准)未按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有关规定参加开标会,或虽参加开标会但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其身份的;
(15) 对开标结果拒绝签字确认,且经招投标监管部门监管工作人员到场核实无误后,仍拒绝签字确认的;
(16) 投标文件中载明的质量等级、质量奖项达不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等级、质量奖项,或者以质量奖项代替质量等级的;
(17) 招标文件中设立招标控制价时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的(不含等于);
(18) 投标报价中包含的专业分包工程整项暂估价、暂列金额(如有)与招标文件中给定的不一致的;
(19)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
(20) 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单独列项计价,或其报价低于招标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的;
(21) 投标文件中明确的拟投入本工程的有关人员(包括拟派项目经理)、设备等实质性内容与投标资格备案登记时不一致,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未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或改变后的情况低于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报相关人员、设备等相应的资格条件的;
(22) 技术暗标不符合本招标文件投标须知中关于技术暗标编制的要求和格式的;
(23) 投标行为违反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其他废标条件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14. 名词解释与评标规定
14.1 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是由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北京市计价定额和计价方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而编制的本工程造价。
招标人应按照评标办法约定向投标人公布招标控制价,并报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或(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投诉。
本招标工程是否设置招标控制价及设置后招标控制价的金额或说明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14.2 有效投标:
有效投标是指没有被评标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否决或者界定为废标的投标。
14.3 评标价格:
评标价格是指各有效投标的投标报价扣除专业分包工程整项暂估价、暂列金额后的价格。本招标工程专业分包工程整项暂估价和暂列金额及其合计金额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14.4 基准价:
基准价是指根据基准价计算规定计算的,用于计算商务标评审分值的价格。
本招标工程的基准价计算规定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14.5 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重大偏差是指对本招标工程的承包范围、工期、质量及实施产生了重大影响,或者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招标人权利及投标人义务等造成重大削弱或限制的偏差,而且纠正此类偏差将会对响应本次招标的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符合废标条件第13.1款中规定情形的,属于重大偏差。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和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14.6 量化分值小数点后有效位数确定:
本办法中量化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14.7 定性评审:
对于本办法中的定性评审结论,如果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意见不一致,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决定。
15. 特殊情况处置
15.1 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评标委员会应当遵循连续评标的原则,按照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内容和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评标活动暂停时,评标委员会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评标条件时,继续评标。
15.2 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除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招标人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1) 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确需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 符合本办法第9.1.3项规定的关于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的情形。
中途退出评标活动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其完成的评标工作无效,但仍负有对本招标工程评标活动的保密义务。招标人根据本办法关于评标委员会产生的规定,另行确定新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替代中途退出评标活动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评标。
15.3 关于评标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出书面记录。
16. 评标委员会建议重新招标
16.1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确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1) 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
(2)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投标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经评审后认为有效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或者明显缺乏竞争的,应当否决全部投标,并书面阐述否决的判定依据和理由;
(3) 招标文件其他组成内容与评标办法之间或者评标办法内容中出现矛盾性规定,又没有规定其优先解释顺序,不具有可操作性,以致评标活动无法进行的;
(4) 评标条件和标准明显背离科学性原则,不符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致使继续评标将严重损害招标人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
(5) 招标工程如设有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编制不符合相关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出现明显错误或严重偏离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致使继续评标将严重损害招标人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的。
17. 评标附表
17.1 评标附表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第三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
目录
1.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2. 承包(招标)范围
3. 承包范围外的工程
4. 暂列金额
5. 工期要求
6. 质量要求
7.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要求
8. 适用规范
9. 技术要求
10. 计价依据和原则
11. 工程量计算规则
12. 计价方式
13. 投标报价
14. 投标报价相关事项
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
1. 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
1.1 现场具体地理位置的说明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2 本招标工程施工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施工现场临时水源接口位置、临时电源接口位置、临时排污口位置、建筑红线位置、道路交通和出入口、以及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等情况由招标人组织现场踏勘时予以明确。
投标人应在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本招标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对此作出相应的、恰当和充分的考虑。
1.3 施工现场临时供水管径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施工现场临时供电容量(变压器输出功率)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4 招标人提供的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的其他资料和信息数据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1.5 招标文件中反映涉及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等情况的资料和信息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和客观的,招标人保证有关资料和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 承包(招标)范围
2.1 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
2.1.1 本招标工程承包人自行施工的工程范围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2.2 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
2.2.1 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及其暂估价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附表1: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及其暂估价一览表。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属于承包人的承包(招标)范围。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联合招标或共同比选的方式,确定各项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人。
2.3 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2.3.1 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及其暂估单价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附表2: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及其暂估单价一览表。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属于承包人的承包(招标)范围。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共选(联合招标或共同比选),确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应商。
2.4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
2.4.1 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及其详细要求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附表3:承包人需要为发包人提供的现场办公条件和设施一览表。
3. 承包范围外的工程
3.1 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
3.1.1 承包(招标)范围之外的部分工程将由发包人另行直接发包。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及其整项暂估金额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附表4:发包人发包专业工程及其整项暂估金额一览表。
3.2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3.2.1 承包(招标)范围之外的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将由发包人供应。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及其暂估金额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附表5: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及其暂估金额一览表。
3.2.2 上述附表5中明确了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耗率。发包人将按照此损耗率确定所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耗量。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实际损耗量超出此损耗量时,超出部分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 暂列金额
4.1 暂列金额是指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项目,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暂列金额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附表6:暂列金额明细表。
4.2 暂列金额的暂定金额虽然计入投标报价,但不属于承包人所有和支配。
5. 工期要求
5.1. 定额工期
5.1.1 本招标工程的定额工期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5.2. 要求工期
5.2.1 对于本招标工程,招标人要求的工期见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该工期是指日历天数,其中包括所有法定节假日。
5.3. 计划开工和计划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