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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

  (3) 技术负责人简历表及其有效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复印件;
  (4) 机械设备配备情况表;
  (5) 拟分包计划表(仅限于投标人中标后自行施工范围内拟分包的非主体和非关键性工作);
  (6) 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除上述内容外,技术明标包括的其他内容及要求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16.2 投标人应根据本招标文件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文件中关于投标报价的要求和规定对本招标工程进行计价,编制投标文件商务标有关投标报价内容。
  16.3 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国家现行规范和标准以及投标人对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的踏勘情况,编制本招标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16.4 如果招标人在本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投标文件的相关格式,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时应使用招标人提供的格式(如属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6.5 投标文件均应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除非上述删改是根据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修改补充文件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投标文件修改处须由投标文件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特别提醒:任何情况下,技术暗标中不得出现任何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痕迹。
  16.6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所有文件资料内容之前编制可方便检索的总目录或索引。
  16.7 为保证本招标工程评标活动的客观公正,投标文件中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列为技术暗标。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将以“暗评”的方式对其进行评审。
  特别提醒:任何情况下,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技术暗标,其副本的封面(包括封底和侧封),以及技术暗标(包括正本、副本)正文内容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名称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任何字符、徽标、业绩、荣誉及人员姓名等。
  本招标工程关于技术暗标编制的其他要求和格式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16.8 投标人编制的书面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其副本份数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16.9 招标人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电子版本投标文件,以及要求提交时电子版本投标文件包括的内容、份数及要求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17.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

  17.1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不得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对招标人不利的任何变动,但投标人为了提高其投标竞争性,可选择作出对招标人而言,比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和条件更加优惠或更加有利的承诺。如果该投标人最终被授予合同,则其作出的并被招标人所接受的更加优惠或更加有利的承诺,将成为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承诺并将被纳入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中。

18. 投标文件装订与签署

  18.1 投标人应将编制的投标文件按照商务标、技术暗标、技术明标三部分分别装订成册。如果商务标、技术明标部分的内容过多,可以分册装订,但技术暗标部分必须装订成壹册,不得分册装订。投标人应对所有投标文件采用左侧书本式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方式装订。
  18.2 根据16.1款有关要求和规定,投标人为增加其投标竞争性而编制的必要的其他资料,应根据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原则,按照商务标、技术暗标、技术明标三部分予以分类,分别装订在相应部分中。
  18.3 除技术暗标副本以外,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其他各部分文件封面的右上角处明确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对“正本”和“副本”字样的标识方式不做统一要求)。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8.4 所有商务标和技术明标的封面,以及技术暗标正本的封面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招标文件给定的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签字或盖章处,均应按要求签字或盖章。
  18.5 为便于查验和保管,投标保证担保原件(要求提交时)应单独放入一个信封中,并在信封外标明“投标保证担保”字样。
  18.6 电子版本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时)应单独放入一个信封中,并在信封外标明“电子版本投标文件”字样。

19. 投标文件密封与标志

  19.1 投标人应将所有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保证担保原件(要求提交时)、电子版本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时))密封后提交。如果投标文件体积或重量较大,可以使用多个密封袋(箱)进行密封。
  19.2 投标人应对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箱)采用密封条(由投标人自行制作)进行密封。密封条上骑缝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名章。对于联合体投标人,密封条上只需加盖牵头人公章和牵头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名章。
  19.3 除按照上述要求对投标文件密封外,在所有投标文件密封袋正面或密封箱上应标识本招标工程的工程名称、开标日期和投标人名称。

20. 投标文件提交

  20.1 本招标工程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提交地点、联系人及其联系电话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20.2 如招标人据本须知第14.1款规定相应延长了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则本招标工程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新的时间为准。
  20.3 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本须知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或未送达到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被拒绝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21. 投标文件修改补充与撤回

  21.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后,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书面形式修改、补充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书面通知必须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人,并得到招标人的书面确认。修改、补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修改或者补充的内容无效。
  21.2 投标人应按照本须知第16条、18条、19条的相关规定对投标文件的修改补充内容予以编制、装订与签署、密封与标志,并在密封袋(箱)上标明“修改”、“补充”或“撤回”字样。
  21.3 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修改补充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22. 投标有效期

  22.1 投标有效期自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在此期限内投标人的投标保持有效。本招标工程的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22.2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将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关于要求和相关答复均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同意延长的,投标人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担保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担保。

23. 投标保证担保

  23.1 招标人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及要求提交时投标保证担保的金额及形式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23.2 投标保证担保以保函形式出具时,其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责任条件为有条件的担保。
  23.3 投标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止时间为投标有效期后的30天至180天。本招标工程投标保证担保有效期的截至时间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23.4 根据本须知第22条规定,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按上款规定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担保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将在5个工作日内退回投标保证担保。
  23.5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将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担保。任何情况下,投标保证担保的退还都不计取与其有关的利息或其他类似的费用或收益。
  23.6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或有权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 除不可抗力外,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2) 投标人中标且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放弃中标的;
  (3)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 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5) 签订合同时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担保的。

24. 投标条件变动

  24.1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阶段需要改变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报有关人员、设备等实质性内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且改变后的情况不得低于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报相关人员、设备等相应的条件标准,并将变化的详细情况随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投标人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投标资格备案登记时所确定的项目经理,招标人还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到招投标监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25. 开标时间及地点

  25.1 本招标工程的开标将在本须知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和地点的同一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
  25.2 招标人邀请所有投标人按前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开标会,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时出席开标会。
  特别提醒: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随身携带、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6. 开标

  26.1 开标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参加开标会的各位代表应遵守会场纪律,保持会场秩序。
  26.2 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招标人代表或其委托的公证机构将检查投标文件,以便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是否符合本须知规定。
  26.3 除了对按照本须知第21条的规定提交了合格的撤回通知书的投标文件以及按照本须知第27条规定当场拒绝的投标文件不予拆封之外,招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将由工作人员当众予以拆封并唱标。
  26.4 唱标时将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及其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投标工期、质量标准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6.5 招投标监管部门指定专人对开标会所有情况(包括当场拒绝的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并在开标会结束前由参加开标会的招标人代表和投标人代表分别签字确认;拒绝确认的,由监管工作人员予以核实,经核实无误后仍拒绝签字确认的,招标人将记录在案。开标记录将作为评标委员会评标依据之一。
  26.6 除本须知第27条规定当场拒绝的情况,招标人可以在开标会上当场决定外,开标记录的其他情况交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作出评判。
  26.7 其他要求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27. 当场拒绝的投标

  27.1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当场予以拒绝,不再对其进行开标和后续评标,并原封退还投标人。
  (1)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19条要求密封的。

28. 评标

  28.1 本招标工程的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28.2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阐明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推荐合格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29. 定标原则

  29.1 招标人将按照“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原则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的除外。
  29.2 招标人并非必须把合同授予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

30. 定标方法与时间

  30.1 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30.2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情况,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30.3 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将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所有中标候选人因上述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30.4 招标人原则上在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15日内确定中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31. 中标公示

  31.1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包括本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和相关的文件资料,相关的文件资料中已办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31.2 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招标人应当对本招标工程的中标结果进行公示的,则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时,在招投标监管部门办理中标结果公示手续。公示期从发布公示信息的次日算起,且不少于5个工作日。

32. 结果通知

  32.1 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后(不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的)或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投诉,监管部门没有发现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将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日前,向中标人发出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的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2.2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2.3 中标通知书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3. 合同签署与备案

  33.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并使用本招标文件提供的合同协议书格式订立书面合同。
  33.2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对方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3.3 合同协议书经招标人、中标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及加盖单位公章后,合同成立。由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应出具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33.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3.5 如果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按其中规定的期限和本须知的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时拒绝向招标人提交招标文件要求的承包履约保证担保的,招标人将视同该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招标人将按照本须知第30条规定的定标方法重新确定中标人。
  33.6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向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34. 重新招标与终止招标

  34.1 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1)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2) 所有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承包履约保证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
  (3)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50条52条53条54条55条57条中规定情形,导致中标无效,并且应当重新招标的;
  (4) 符合本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第16条规定情形,评标委员会建议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组织招标的。
  34.2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35. 知识产权

  35.1 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工程所需的其他目的。
  35.2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他人。

36. 保密

  36.1 开标前,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36.2 在中标结果确定前,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保密。
  36.3 招标人应当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36.4 参加评标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公证人员、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6.5 招标人和投标人应当分别为对方在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

37. 监督

  37.1 本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37.2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控制价应当接受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监督。

38. 投诉

  38.1 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投诉。
  38.2 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并遵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1号令)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38.3 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现行计价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在开标前5天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或(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投诉。

39. 解释权

  39.1 本招标文件由招标人负责解释。

第二章 评标办法通用部分



  目录

  1. 编制依据
  2. 评标办法适用
  3. 评标方法
  4. 评标委员会
  5. 评标原则
  6. 评标依据
  7. 工作原则和纪律
  8. 评标程序
  9. 评标准备
  10. 评审内容和方法
  11. 推荐中标候选人
  12. 评标报告
  13. 废标条件
  14. 名词解释与评标规定
  15. 特殊情况处置
  16. 评标委员会建议重新招标
  17. 评标附表

  评标办法通用部分

1. 编制依据

  1.1 招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招标工程实际情况,制定本评标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2. 评标办法适用

  2.1 本办法仅适用于本招标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活动。

3. 评标方法

  3.1 本招标工程的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

4. 评标委员会

  4.1 评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总人数以及招标人代表人数、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4.2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当是本单位熟悉相关业务的在职人员。
  4.3 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应当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5. 评标原则

  5.1 评标委员会依法按照下述原则进行评标:
  (1) 客观、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2) 依法评标、严格保密;
  (3) 反对不正当的竞争。

6. 评标依据

  6.1 评标工作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2) 国家和本市颁发的规范和标准;
  (3) 本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
  (4) 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
  (5)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依据性文件。
  6.2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本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7. 工作原则和纪律

  7.1 参加评标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人员、公证人员、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7.2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或影响。
  7.3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影响,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地点评审,不得无故中途退出评标,不得复印、带走与评标有关的资料。
  7.4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7.5 在评标过程中,除非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投标人不得主动与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接触,不得有任何游说、贿赂等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客观和公正地进行评标的行为。投标人对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将导致其投标无效。

8. 评标程序

  8.1 评标委员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标:
  (1) 评标准备;
  (2) 技术暗标评审;
  (3) 对投标文件基础性分析和整理;
  (4) 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
  (5) 技术明标评审;
  (6) 商务标评审;
  (7) 汇总评审结果;
  (8) 推荐中标候选人;
  (9) 编写评标报告。

9. 评标准备

  9.1 评标委员会签到及签署声明
  9.1.1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应主动出示专家证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经监管工作人员确认其身份后参加评标。评标委员会签到表格式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评标附表1:评标委员会签到表。
  9.1.2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前,应当签署评标专家声明书。声明本人不符合下项规定的应当回避的情形,保证遵守有关评标管理规定以及评标纪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并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
  评标专家声明书格式见评标办法专用部分评标附表2:评标专家声明书。
  9.1.3 评标委员会成员(包括招标人代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评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的,包括本人所在单位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从投标人单位调离、辞职或者离职不足3年;从投标人单位退休不足5年;投标人单位的股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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