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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
(京建市〔2009〕53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单位,各施工企业,各招标代理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促进招标文件按照依法、公平、平等的原则进行编制,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根据近年来招标文件备案中总结的经验以及收集的各方主体的反馈意见,结合近年来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针对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编制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现将新版《示范文本》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
  二、市和区县两级建委要积极做好新版示范文本的宣传工作,引导招标人使用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
  三、各相关单位要注意收集新版示范文本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向市建委反馈。
  四、《示范文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通用部分,作为工具书公开出版发行,另一部分为专用部分,招标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进行约定。《招标文件》电子版可到“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或“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www.bcactc.com)下载。
  五、新版示范文本自2009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2008年版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

  编制说明

  一、编制《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目的
  招标文件是招投标活动中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约束力的重要文件,是招投标活动的章程,并将作为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基础性文件。因此,招标文件质量直接关系到招投标活动是否规范、是否会引起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或投诉,进而关系到合同能否全面履行等诸多问题,完整、严谨和规范的招标文件对于保证招投标活动的规范有序、质量和效率,以及合同的全面履行具有重要意义。
  招标文件具有的结构复杂、表述和涉及的内容相当广泛的特点,决定了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备案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比较强、工作量比较大的工作。目前,由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水平、综合素质良莠不齐,再加上招标人对招标时间要求紧与客观存在的编写内容多、工作量大的矛盾,部分招标文件编制时采取简单的复制或拼凑,致使招标文件不规范、不严谨、不系统,甚至存在组成部分和基本内容不全、违背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规则和程序、显失公平合理的霸王条款等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给招投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合同的全面履行带来一定的影响。
  基于以上情况,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编制,提高编制及备案的质量和效率,达到规范招投标活动、加强招标投标和合同履约监管的目的,特别是规范国家或本市重点建设工程、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及合同履约管理。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编制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范本》)。
  二、《范本》的主要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79号);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
  6、《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30号令);
  7、《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12号令);
  8、《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公告63号);
  9、《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10、《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评标办法》(京发改[2006]1217号);
  11、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工程规范。
  三、《范本》的编制原则
  一是严格遵守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工程规范,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满足招投标监管工作的需要,切实解决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是切合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实际,创新结构体系,使《范本》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可供不同的招标项目、不同层次的单位或人员使用。编制时主要针对当前采用的最为广泛的招标模式,并采用将《范本》分为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的结构体系,合理划分并确定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的界定内容,既体现共性,又展现个性,实现通用部分内容固定,可供直接使用,专用部分个案化表述的目的,使《范本》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并且使影响招标投标及合同履行的主要信息和数据,均反映在内容相对较少的专用部分内,从而减少招标文件编制和备案的工作量,既合理提高整个行业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文件的编制质量和效率,又使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始终把握合同管理的关键要素。
  三是充分考虑项目管理模式创新和发展的新情况,并适应国内建筑市场和国际通行做法的需要,使《范本》具有适度的先进性。
  四是全面系统、规范严谨,实现《范本》的模块化和可操作性。编制时针对《范本》各组成部分予以合理定位,力求其内容法言法语、表述简练、通俗易懂、全面系统、有机统一;针对某一事项界定时尽可能在一个条款内完整表述,避免相互指引,实现《范本》的模块化;条款内容具体明确,使《范本》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四、《范本》的结构体系及编写方法
  根据《范本》的作用和编制目的,本《范本》采用由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构成的结构体系。
  通用部分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招投标活动的需要,编制的通用于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的内容。通用部分编写时采用固定式表述和指引式表述方法。固定式表述是针对招投标活动的法定程序、时限、共性及法律、法规强制性内容,予以固定表述;指引式表述是针对拟招项目的个案内容,在通用部分中予以指引。
  专用部分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拟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适用于拟招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的内容,主要针对拟招项目的个案内容进行界定,是对通用部分的具体化或补充。专用部分包括对通用部分的具体化和补充的内容,根据通用部分的指引,编写时采用填空式的格式化表述方法,并且使专用部分的标题与通用部分的标题相一致、条款号相对应。
  《范本》的通用部分采用内容固定、独立成册的形式予以表现;专用部分采用独立成册的形式予以表现。
  五、《范本》的内容构成
  本《范本》包括以下九部分内容,由两册十四章构成:
  1、投标须知:投标须知主要针对招投标活动的程序和时限,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事项进行界定,并作为整部招标文件各组成部分的基础性文件,相当于整部招标文件的“总则”。在《范本》中,将投标须知分为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
  2、评标办法:评标办法主要针对评标活动的原则、程序和方法、条件和标准、废标条件、中标候选人的推荐等事项进行界定,是评判投标人能否中标的依据和准则,其内容就限于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活动。为体现其在招标文件中的重要性,在《范本》中,将评标办法作为与其他组成部分并列的文件,并分为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
  3、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主要针对拟招工程的承包(招标)范围,以及质量、工期、技术和计价等方面的要求进行界定,是指导投标人编制其投标文件的重要依据,既服务于招标投标,又将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在《范本》中,将技术标准和要求分为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
  4、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主要针对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约定。在《范本》中,将合同条款分为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
  5、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是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共同签署的一份用于明确双方合同关系的文件。出于规范合同签订的目的,给定了合同协议书的格式,并将其列入《范本》的通用部分。
  6、投标文件格式:投标文件格式主要包括商务标和技术明标的格式。在《范本》中将投标文件格式分为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由于投标文件内容宽泛以及个案项目的差异性,出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目的,只是给定了投标文件的“投标函”、“投标函附录”和“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损耗率表”的格式,并将其列入《范本》的通用部分,其他内容由招标人依据规范及拟招标项目情况自行补充,并将其列入专用部分。
  7、图纸:图纸主要明确拟招工程的图纸清单,《范本》中只列出了“图纸”的标题,说明图纸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从《范本》的适用性考虑,将图纸列入本《范本》的专用部分。
  8、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招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是招标人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人投标报价的依据。《范本》中只列出了“工程量清单”的标题,说明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从《范本》的适用性考虑,将工程量清单列入本《范本》的专用部分。
  9、其他文件:在《范本》中只列有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主要针对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责任进行界定。其他内容由招标人在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依据拟招标项目情况自行补充。从《范本》的适用性考虑,将其他文件列入专用部分。
  六、《范本》的适用
  本《范本》主要适用于采用以下模式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活动:
  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且采取资格预审)或者“邀请招标”方式;
  2、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3、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方法;
  4、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
  七、《范本》的使用
  本《范本》是指导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示范性文本。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无需对《范本》的通用部分作任何形式的修改或增删,可以直接使用通用部分,并根据拟招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通用部分中关于个案内容的指引,有针对性的重点编制专用部分;招标文件备案时,监管工作人员可以有针对性的重点审查专用部分。
  八、《范本》编制机构和人员
  《范本》编制领导小组:
  组长:孙乾
  成员:丁胜  郝小兵  田卫华  刘军  陈献忠
  《范本》编制人员:
  王方勤  陈建文  张国伟  张旭  张相和  刘怀信
  (以下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浩  毛强  田晓  邱闯  张弘  张启龙  姜开义  唐晓红  凌雪峰
  《范本》的编制得到了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领导的关注和指导,得到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建设市场处、政策法规处和造价处等相关处室、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及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协会、各参编人员所在单位和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等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在此,谨向所有为《范本》编制工作而付出努力的单位和个人表示谢意!
  因时间仓促,以及参编人员的经验与水平所限,本《范本》中的错误与不足在所难免,恳请相关单位及专业人士予以批评指正,并将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编者,以使本《范本》在推行使用中得以完善。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2008年12月

  总目录

  第一分册 通用部分

  第一章 投标须知通用部分

  第二章 评标办法通用部分

  第三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

  第四章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第五章 合同协议书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通用部分

  第二分册 专用部分

  第七章 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第八章 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第九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第十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第十一章 投标文件格式专用部分

  第十二章 图纸

  第十三章 工程量清单

  第十四章 其他文件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第一分册 通用部分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

招标文件

【共两册第一分册:通用部分】

二○○八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 投标须知通用部分

  第二章 评标办法通用部分

  第三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

  第四章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第五章 合同协议书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通用部分

第一章 投标须知通用部分



  目录

  1. 招标工程概述
  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3. 招标投标原则
  4. 招标方式
  5. 合格投标人
  6. 联合体投标
  7. 投标费用
  8. 语言与度量衡单位
  9. 计价货币
  10. 现场踏勘
  11. 招标文件组成
  12. 招标文件使用
  13. 招标文件澄清
  14. 招标文件修改补充
  15. 矛盾歧义解释
  16. 投标文件编制
  17. 对招标文件的响应
  18. 投标文件装订与签署
  19. 投标文件密封与标志
  20. 投标文件提交
  21. 投标文件修改补充与撤回
  22. 投标有效期
  23. 投标保证担保
  24. 投标条件变动
  25. 开标时间及地点
  26. 开标
  27. 当场拒绝的投标
  28. 评标
  29. 定标原则
  30. 定标方法与时间
  31. 中标公示
  32. 结果通知
  33. 合同签署与备案
  34. 重新招标与终止招标
  35. 知识产权
  36. 保密
  37. 监督
  38. 投诉
  39. 解释权

投标须知通用部分

1. 招标工程概述

  1.1 工程概况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1.2 相关单位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1.3 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

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2.1 资金来源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2.2 落实情况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3. 招标投标原则

  3.1 本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4. 招标方式

  4.1 本工程采用的招标方式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5. 合格投标人

  5.1 参加本招标工程投标的合格投标人应是公开招标时通过投标资格预审,或者邀请招标时被招标人邀请的具备承担本招标工程施工能力及相应资格条件的,并且经过招投标监管部门投标资格备案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 联合体投标

  6.1 联合体投标人应当遵从以下要求和规定:
  (1)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该协议应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招标人;
  (2)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工程中投标;
  (3) 联合体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书面同意并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如果变化后的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公开招标时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邀请招标时含有未被招标人邀请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使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
  (4)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5)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6.2 除另有规定或说明外,本招标文件中“投标人”一词亦指联合体各成员。

7. 投标费用

  7.1 无论投标人是否中标,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工程投标所发生或涉及的所有费用。招标人不对投标人因本次投标所引起的任何费用或损失负责。

8. 语言与度量衡单位

  8.1 与本工程招标投标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所有往来函电和文件等均应使用简体中文。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中涉及其他语言文字的材料由招标人或投标人提供中文译本,且以中文译本为准。
  8.2 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与本工程招标投标有关的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9. 计价货币

  9.1 本工程招标投标涉及计价货币的,均以人民币为计价货币。

10. 现场踏勘

  10.1 投标人应对本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获取有关准备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0.2 经招标人允许和事先统一安排,投标人及其代表方能踏勘现场。招标人原则上仅按本须知统一规定的时间安排一次现场踏勘,不再单独或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蒙受损失,并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以及由于自身行为所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后果及责任。
  10.3 关于现场踏勘有关事宜安排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11. 招标文件组成

  11.1 本工程招标文件由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两分册构成。其中分别包括下述内容:
  第一分册 通用部分

  第一章 投标须知通用部分

  第二章 评标办法通用部分

  第三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通用部分

  第四章 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第五章 合同协议书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通用部分

  第二分册专用部分

  第七章 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第八章 评标办法专用部分

  第九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专用部分

  第十章 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第十一章 投标文件格式专用部分

  第十二章 图纸

  第十三章 工程量清单

  第十四章 其他文件

  11.2 招标文件除包括上款所述内容外,招标人按本须知第13条、14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11.3 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以及对其澄清、修改或补充的文件应当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
  11.4 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应交纳图纸押金,其金额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开标后,所有投标人应将图纸全部退还给招标人,招标人同时向所有投标人退还图纸押金(不计利息)。不予退还或退还的图纸存在缺损情况的,招标人将全额或部分没收投标人提交的图纸押金。
  11.5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1.6 除文字版本外,如果招标人同时向投标人提供了招标文件的全部或部分电子版本,当电子版本与文字版本不一致时,以文字版本为准。
  11.7 投标人应认真研读招标文件各组成部分的内容,充分审阅、了解本招标文件的各项条款规定以及投标人一旦中标后须承担的合同义务和责任;如果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不能响应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其责任及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12. 招标文件使用

  12.1 本招标文件所包括的“投标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投标文件格式”五部分文件,分别以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的结构形式予以表现,专用部分是对通用部分的具体化和补充,两者相互作用。投标人应将上述五部分文件的通用部分和专用部分予以配套使用。

13. 招标文件澄清

  13.1 对于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投标人应在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提交答疑问题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并附电子版本)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无论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将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书面形式答复(但不注明疑问来源)所有获得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人对在规定的提交答疑问题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疑问将拒绝答复。提交答疑问题截止时间等有关要求及联系方式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13.2 如果招标人认为有必要以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对投标人所提疑问进行解答,招标人将在举行投标预备会的24小时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关于举行投标预备会的时间和地点等事宜。
  13.3 书面澄清文件将发给所有获得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由于澄清而产生的对招标文件的任何修改,将由招标人按照本须知第14条的规定,以招标文件修改文件的方式发出。

14. 招标文件修改补充

  14.1 如果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补充,并认为有必要给予投标人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或者受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约时,招标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本须知第20条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投标人收到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经收到该通知。
  14.2 只要招标人按照上款规定相应延长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以保证招标人能够在延长后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5天发出修改或补充文件,招标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
  14.3 招标人将对招标文件的修改或补充文件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得本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收到修改或补充文件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经收到该修改或补充文件。

15. 矛盾歧义解释

  15.1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的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
  15.2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在解释顺序方面优先于该类文件之前的文件。当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或补充文件对同一内容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16. 投标文件编制

  16.1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由以下商务标、技术暗标和技术明标三部分组成。
  16.1.1 第一部分:商务标。商务标包括以下内容:
  (1) 投标函及其附录;
  (2) 投标保证担保复印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时,投标保证担保原件按照18.5款规定封装);
  (3) 共同投标协议(以联合体形式共同投标时);
  (4)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时)或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署时);
  (5) 工程量清单计价相关表格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6) 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损耗率表;
  (7) 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除上述内容外,商务标包括的其他内容及要求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16.1.2 第二部分:技术暗标,即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括并重点描述以下内容:
  (1) 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
  (2) 质量目标和质量保证措施;
  (3) 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
  (4) 主要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不包括专业分包工程和独立发包工程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5) 投标人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除上述内容外,技术暗标包括的其他内容及要求见投标须知专用部分。
  特别提醒:上述文件中凡涉及人员姓名等可能暴露或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内容应列入“技术明标”中。
  16.1.3 第三部分:技术明标。包括施工现场组织管理机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拟分包计划等易暴露或识别投标人身份的相关资料和信息。技术明标包括以下内容:
  (1) 项目组织管理机构情况表;
  (2) 项目经理简历表及其有效职称证书、学历证书和资质证书(或注册资格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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