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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一)依法实行“三拘留”。即:在营业期间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礼花的,对燃放者或场所管理人员,依法予以拘留;对场所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或营业期间违章动火、动焊的责任人,依法予以拘留;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经查封或责令停产停业后,擅自使用的,依法予以拘留。

  (二)认真落实“四整改”。即:对公众聚集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装修装饰和外露可燃、易燃隔音、吸音、保温等功能性材料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未按规定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系统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未建立、完善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员工未经过消防安全培训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

  (三)坚决做到“五查封”。即: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封堵、不畅且不能当场整改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封;未按规定设置消防设施或自动消防设施瘫痪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封;场所所在建筑的耐火等级、设置楼层、场所面积和防火分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封;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不能立即整改的,坚决依法予以查封。

  (四)严格“三个一律”。文化、工商等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到“三个一律”,即: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被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一律依法予以取缔;对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装修装饰和外露可燃、易燃隔音、吸音、保温等功能性材料,逾期不改正,被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的,一律吊销文化经营行政许可和营业执照;对未办理文化经营行政许可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四、专项整治的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全面部署阶段(即日起至3月10日)。各级各相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迅速开展工作。组织本辖区内公众聚集场所负责人召开会议,进行专门部署。

  (二)排查摸底阶段(3月11日至3月20日)。公安消防、文化、工商、安监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所管辖的公众聚集场所消防行政许可、文化经营行政许可、营业执照等办理情况进行集中清查。对照整治范围全面排查全市范围内公众聚集场所,摸清底数,并登记造册建档。公安消防、文化、工商、安监等部门要组成联合检查组,由公安消防部门牵头,在3月15日前,对全市公众聚集场所进行逐一排查,并逐个填写《2009年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情况检查登记表》。公安消防部门要按照“三拘留、四整改、五查封”的要求,全力督促公众聚集场所消除火灾隐患,做到整治一家、放心一家,并将查封、停产停业的情况及时通告文化、工商、安监等部门要按照“三个一律”的要求,对公安消防部门通告的查封、停产停业场所及时进行复核,并依法查处。联合检查组在检查中要如实填写检查登记表,相关检查人员要在检查登记表上签字,并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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