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09〕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驻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三月九日
南宁市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我市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的管理,确保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根据公安部、
文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9〕7号)和自治公安厅、文化厅、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印发〈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公通〔2009〕32号)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60天的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专项整治的主要范围
(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酒吧、咖啡厅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等餐饮场所。
(四)网吧、游艺场所。
(五)洗浴馆、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一)是否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重点检查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等室内悬挂物,其燃烧性能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等国家标准要求。
(三)建筑消防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完好有效,是否按规定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系统。
(四)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从业人员是否经过消防安全培训,是否制订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三、专项整治的工作措施
对公众聚集场所违规采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等不法行为依法实行“三拘留、四整改、五查封”,严格“三个一律”,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