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扶贫开发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按照整村推进的目标,确定年度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统筹安排好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整合好其它各类涉农资金,确保整村推进扶贫开发的资金投入。要将年度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级各有关部门,做到工作有计划、实施有措施、结果有考核有奖励。要进一步加强扶贫宣传工作,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扶贫济弱的氛围。要强化督查,狠抓落实,形成层层有人抓、一级抓一级、级级抓落实的局面,确保各项扶贫开发工作落到实处。2009年年底,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向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报告年度扶贫开发工作情况。
(二)加大整村推进扶贫开发的资金投入。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80% 以上要用于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的贫困村;自治区安排到县(市、区)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重点县(市、区)90%以上、面上县(市、区)80%以上用于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的贫困村;贫困村重点产业开发资金全部用于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的贫困村。交通部门的通达工程项目、水利部门的饮水安全项目、广播电视部门的村村通项目要优先安排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的贫困村,对交通部门安排到贫困村的通达工程项目(通建制村公路提级改造),要适当安排扶贫资金进行整合;其它部门也要将涉农资金优先安排到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的贫困村(屯)。广东帮扶、外资扶贫和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定点帮扶及社会各界投入扶贫的资金,也要围绕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目标来安排。
(三)强化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要围绕整村推进扶贫开发规划的实施尽早做好项目准备和扶贫资金投向计划,确保项目计划早下达、早实施、群众早受益。扶贫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项目报批、集体决策、公告公示、专户管理等制度。在2008年开展扶贫资金监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薄弱环节,要进一步完善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对需要专业单位施工的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或邀标,由扶贫、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集体讨论决定施工单位。各县(市、区)要以书面形式,将项目计划通知项目所在的乡(镇)、村(屯)和帮扶单位。要完善各类到户项目补助资金(物资)的兑付管理工作,严禁冒领、漏领现象,切实做到由贫困农户亲自签领,确保补助资金(物资)落实到贫困农户。2009年上半年,各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组织力量对2008年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的县(市、区)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扶贫资金分配要与各县(市、区)扶贫资金的管理状况、使用效果、资金整合情况、工作经费到位情况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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