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用款人的自治区主管部门应向自治区财政厅出具承诺函,明确如不能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息时,由自治区财政厅通过专项扣款的方式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中收回自治区财政垫付的资金(下称“垫付资金”)。承诺函同时抄送广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
(四)项目用款人如为指定借款人下属企业,则由指定借款人向自治区财政厅出具还款承诺函,明确如其下属企业不能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贷款本息时,则由指定借款人负责偿还。还款承诺函抄送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
(五)属自治区投资建设的,项目用款人应提供经自治区财政厅审定、与贷款额度相应的抵押、担保或扣款还款承诺;属市、县投资建设的,是否要求项目用款人采取抵押、质押措施,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为指定借款人出具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借款和签订借款合同的书面通知;负责贷款项目的初审。
自治区财政厅:对列入初审范围的贷款项目进行审核;监督检查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对还款存在困难的项目安排补贴资金或贷款本息垫付资金,用于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的按期偿还。
第六条 项目用款人的自治区主管部门和所在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汇总报送项目申请。
(二)负责协调并督促用款人按期还本付息。
(三)如项目用款人存在还款困难,负责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垫付贷款本息资金申请。
第七条 指定借款人主要职责
(一)汇总、编报年度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贷款资金支出预算;汇总、编报月度和年度项目资金财务报表。
(二)根据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还本付息资金计划,确保按期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三)指定借款人与各项目用款人之间的管理职责由双方按国家开发银行的有关规定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四)对既往利用过指定借款人资金信用不好的项目用款人,以及既往信用不好的主管部门(公司)以其下属机构作为项目用款人的单位,指定借款人要在签约前加强把关控制;同时将利用政府信用贷款的项目借款人相关情况反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厅,共同确保项目审核从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