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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能源统计工作评比表彰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能源统计工作评比表彰办法》的通知
(沪统字[2009]20号)


各区、县统计局,各主管单位、控股(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能源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对各区、县统计局及各主管单位、控股(集团)公司的统计工作进行科学、规范、公正、合理的考核和评比,不断提升能源统计工作水平,现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能源统计工作评比表彰办法>的通知》(国统办字〔2009〕24号),结合上海市工业能源统计工作实际,制定并下发《上海市工业能源统计工作评比表彰办法》。请按照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解放思想、创新思维,认真做好能源统计各项工作。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上海市工业能源统计工作评比表彰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能源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推动上海市各区、县和工业主管单位不断提升工业能源统计工作水平,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能源统计工作评比表彰办法>的通知》(国统办字〔2009〕24号),结合上海市工业能源统计业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上海市各区、县统计局和各工业主管单位、控股(集团)公司负责能源统计工作的机构。

  二、考评周期

  上年10月1日至当年9月31日。

  三、考评内容

  (一)能源统计基层报表

  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及库存及其附表(P201表、P201-1表)、企(事)业单位用水情况(P206表)、重点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费情况(P207表)和其他工业能源年报报表[其中包括:主要能源收、支、存情况(NY105表)、国内、外加油油品情况(NY113表)和供热企业调查表(NY114表)]。

  (二)分析研究

  能源数据综合分析、进度分析、预测分析、专题分析、调研报告和课题研究等全部分析研究成果及相关工作动态信息。

  (三)能源统计工作

  能源统计基础建设、调研工作、业务培训、联网直报等工作。

  四、考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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