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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停止和降低标准70项收费项目的通知

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停止和降低标准70项收费项目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物价局:

  为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就业,保障民生,在国家取消和停止100项、省取消和停止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停止和降低标准征收部分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4月1日起,停止和降低标准征收70项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前期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沈政发〔2008〕27号)已确定的减半征收的收费项目按原文件要求执行。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取消(停止)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规定。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对收费整顿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违规收费行为严肃查处。

  附件:停止和降低标准70项收费项目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物价局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停止和降低标准70项收费项目

  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54项)

  1.公安

  (1)违章非机动车保管费

  (2)计算机病毒检测费

  (3)计算机病毒清除费

  (4)城市占道费

  (5)居民身份证加急费

  (6)特种行业安全许可证工本费

  (7)爆炸物品安全许可证工本费

  2.教育

  (8)普通话等级证书工本费

  3.卫生

  (9)孕产妇保健手册工本费

  (10)儿童保健手册工本费

  4.人事

  (11)毕业生违约费

  5.财政

  (12)注册会计师考试手册工本费

  (13)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证费

  6.环保

  (14)环保监测人员专业技术培训费

  (15)环保宣传教育中心业务培训费

  7.城建

  (16)义务植树绿化费

  8.林业

  (17)全民义务植树绿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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