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停止和降低标准70项收费项目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物价局:
为改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就业,保障民生,在国家取消和停止100项、省取消和停止2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停止和降低标准征收部分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4月1日起,停止和降低标准征收70项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前期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活跃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意见》(沈政发〔2008〕27号)已确定的减半征收的收费项目按原文件要求执行。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取消(停止)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规定。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对收费整顿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违规收费行为严肃查处。
附件:停止和降低标准70项收费项目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物价局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停止和降低标准70项收费项目
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54项)
1.公安
(1)违章非机动车保管费
(2)计算机病毒检测费
(3)计算机病毒清除费
(4)城市占道费
(5)居民身份证加急费
(6)特种行业安全许可证工本费
(7)爆炸物品安全许可证工本费
2.教育
(8)普通话等级证书工本费
3.卫生
(9)孕产妇保健手册工本费
(10)儿童保健手册工本费
4.人事
(11)毕业生违约费
5.财政
(12)注册会计师考试手册工本费
(13)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证费
6.环保
(14)环保监测人员专业技术培训费
(15)环保宣传教育中心业务培训费
7.城建
(16)义务植树绿化费
8.林业
(17)全民义务植树绿化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