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09〕15号)
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温州市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为推进教育强市建设,进一步规范市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与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使用范围
市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各级政府办学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充实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和奖金等支出,不得用于行政部门支出,也不能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地方教育附加市本级可用部分应全部用于基础教育。教育费附加市本级可用部分主要用于基础教育,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用于高等学校的比例为4%。
二、使用原则
1.部门预算原则。市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纳入部门或综合预算管理,按照“纳入预算、明细核算、先收后支、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2.量入为出原则。根据市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预算收入情况安排支出,既要考虑刚性支出,又要考虑财力可能。
3.统筹安排原则。市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要与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结合温州市本级教育结构实际,安排市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支出预算,努力实现各类教育的平衡。
4.足额安排原则。市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要及时、足额安排支出。
5.绩效预算原则。注重发挥市级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使用效益,做到预算有目标、执行有考核、绩效有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