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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外办关于简化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居留和出入境手续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外办关于简化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居留和出入境手续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9〕6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公安厅、省外办《关于简化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居留和出入境手续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简化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居留
和出入境手续的意见
(省公安厅、省外办  二○○九年四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中办发〔2008〕25号)、中央组织部等13个部局《关于印发<关于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享受特定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组通字〔2008〕58号)等文件精神,为方便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往来我省,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的范围

  (一)省政府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中央、省政府与外国签署的国家或省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项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

  (二)对我省社会经济文化等有重大或突出贡献的人员;

  (三)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

  (四)由省级以上(含省级)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以及有关单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

  (五)在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

  (六)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外国籍华人获得者和其他杰出、重要外国籍华人,或者由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的外国籍人士。

  二、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的认定

  各设区市政府、省直各部门可以向省外办推荐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省外办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确认函件,同时抄送省公安厅,省公安厅负责通知有关设区市公安局办理手续。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按有关规定计划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由省委组织部通知省公安厅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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