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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9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由省工商局承办,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建设厅(负责城市流动摊贩城管执法)、省质监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办。通过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做到县城以上城区的市场、超市100%建立食品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乡镇、街道、社区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取缔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县城以上城区无照经营小食杂店、食品小摊点,农村食品市场执法检查力度加大,实现食品市场秩序好转,确保人民群众放心安全消费。

  主要工作措施:

  (一)由省工商局负责,认真贯彻落实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进一步健全流通环节监管执法、经营主体准入、市场巡查、信用分类监管、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完善食品市场监管体系,加强社会舆论监督,推进长效监管机制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二)由省工商局负责,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专项执法检查,全面清理和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经营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规范食品经营行为。

  (三)由省工商局负责,督促食品市场开办者和食品经营者进一步健全进货查验、经营台帐、索证索票、检验检测、质量承诺和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推进食品批发企业实行电子进销台账管理制度,抓好食品违法案件的查处,曝光典型违法案件,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

  (四)由省工商局负责,组织开展奶制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突出重点市场、重点区域和重点奶制品销售者,查验购入奶制品三聚氰胺限量值检验合格的报告和标识,严格监督奶制品销售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严格规范经营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奶制品市场秩序。

  (五)由省工商局负责,组织开展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执法检查,监督流通环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进行自查自纠,并对重点食品、重点区域和重点食品经营者适时开展集中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以及违法销售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六)由省工商局负责,组织开展重点食品以及季节性、节日性食品专项执法检查,突出消费量大、消费者申诉举报多及日常生活必需的食品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加强对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销售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等不合格食品和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七)由省工商局负责,组织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以农村集市和食品店为重点,突出食用植物油、奶制品、副食品、烟、酒、糕点、调味品、儿童食品等农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品种,重点检查消费者举报多的食品,加大对销售不合格食品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

  (八)由省工商局负责,继续抓好全省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针对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需、销售量大和消费者投诉多的食品,依法加大抽查力度,按有关规定发布质量信息和消费警示,并根据流通环节食品质量监测的结果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不同情况及时组织实施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工作。

  (九)由省工商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卫生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加强对流通环节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开展对大型商场、超市和洋餐饮店进口食品专项检查,检查进口食品有无国家检验检疫局的进出口CIQ标志、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中文食品标签,打击食品非法进口行为,保障进口食品质量安全。

  (十)由省工商局负责,省经贸委、省农业厅、省卫生厅配合,加强肉品市场监管,严格实行城区主要集贸市场和生鲜超市肉品销售“两证”(动物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合格证)公示制度,重点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市场销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违法行为的查处,禁止未经检验检疫的肉品上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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