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由省经贸委负责,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局、各有关市、县(区)政府配合,推进并完成全省县以上牲畜定点屠宰厂(场)改造建设工作;继续加快推进县城以上城区实行“集中检疫屠宰、白条禽肉上市”工作。
(四)由省经贸委负责,进一步加大对牲畜定点屠宰场点的监督力度,督促健全牲畜进场验收交接登记、肉品品质检验、肉品销售台帐、病死猪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开展不定期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由省农业厅负责,确保所有定点屠宰厂场点100%派驻动物卫生监督人员,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查验产地检疫证明,监督做好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确保肉品上市质量安全。
(五)由省经贸委负责,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环保局配合,继续抓好省级城市无公害规模副食品生产基地建设,新增和调整一批省级城市生猪、畜禽、蔬菜生产基地,开展无公害畜禽养殖技术培训工作,提高生产企业人员的管理水平。由省农业厅负责,开展禁用药品及化合物的专项执法检查,整顿规范畜禽兽药使用行为,打击畜禽养殖使用违禁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查处违法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兽药的行为。
(六)由省农业厅负责,宣传贯彻《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组织开展生鲜乳专项整治行动,在全省范围内继续清理整顿奶站,严格实行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制度,依法规范生鲜乳收购站经营秩序,严厉打击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环节添加三聚氰胺等违禁物质的违法行为,并追溯非法食品添加物生产和销售源头,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依法进行查处。
(七)由省农业厅负责,加快推进奶畜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强对奶畜养殖环节的监督指导,加强对奶牛养殖场养殖档案的监督检查,规范投入品使用和登记管理。开展鲜牛奶三聚氰胺和抗生素(青霉素)药物残留抽检,抽检南平、三明、福州市辖区内大型奶牛养殖企业,每半年抽检1次,确保牛奶安全卫生。
(八)由省农业厅负责,加强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进一步抓好饲料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开展对大中型饲料生产企业的专项监督检查,督促饲料生产企业严格建立质量监管追溯体系,严厉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违法行为,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实现对鱼粉、豆粕等蛋白原料单一饲料生产企业100%监管,对查获的含有违禁添加物的饲料产品100%销毁,保障饲料产品的质量安全。
(九)由省农业厅负责,开展产销环节生猪“瘦肉精”和莱克多巴胺抽检,全年抽取生猪养殖场和屠宰场960份生猪尿样,做到万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瘦肉精”监管100%,23个重点城市的屠宰场“瘦肉精”监管100%,“瘦肉精”的阳性率控制在0.5%以内;加强猪肉产品中喹啉类、硝基唑类等促生长剂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磺胺类药物残留和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的监督检查力度,做到禽类抗生素、磺胺类药物残留超标率控制在1%以内,打击禽畜养殖环节使用违禁药物和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
(十)由省农业厅负责,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组织开展春秋两季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等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强化产地检疫申报制度,完善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严防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从源头上保证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基本完成全省省际动检站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省际间动物及其产品流通的检疫监督,防止外来疫病传入。
(十一)由省质监局、省农业厅负责,省工商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抓好肉制品加工企业(省质监局负责)和肉品冷藏企业(省农业厅负责)的监管,开展对肉制品加工企业和肉品冷藏企业执法检查,督促完善台帐、检验肉品检疫检验证明等管理制度,严厉查处肉品冷藏、加工企业储藏和使用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品、非法入境肉类产品特别是病死肉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