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利流通、方便群众。要引导企业提高屠宰加工和肉品配送、连锁经营能力。对交通不便的乡镇,要鼓励并提倡周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利用现代流通网络,提高配送能力,完善生猪产品流通体系,方便群众消费。
(四)以人为本、保护环境。规划设点要避免居民集中住宅区、学校、饮用水源保护区等不适合设点地区,已建的要妥善解决环境保护问题。规划设点的屠宰厂(场)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在厂(场)址四周卫生防护距离内,严禁新建居民集中住宅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项目。
三、设置要求
(一)设区的市城区
设区的市城区常住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原则可设立3-4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常住人口在一百万以下的,原则可设立2-3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市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专用配送车辆的,原则上在市城区屠宰厂(场)为中心的半径20公里或微型专用配送车车程在30分钟以内的乡镇不设屠宰场。
(二)县(市)城区
县(市)城区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1-2个。县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专用配送车辆的,原则上在县(市)城区屠宰厂(场)为中心的半径10公里或微型专用配送车车程在30分钟以内的乡镇不设屠宰场。
(三)乡镇及农村
1.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可设立1个生猪定点屠宰场;
2.对远离市、县、乡镇政府所在地,且交通不便的矿山、自然村,根据需要可增设1个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所屠宰的生猪产品仅限在所在地供应市场。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设置规划实施方案
设区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会同水产畜牧兽医、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本设置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本市范围内规划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组织实施,并报送自治区商务厅备案。
(二)清理整顿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对
《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根据本规划对现有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检查清理,逐一核查,符合
《条例》要求的,重新确认定点屠宰资格,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换发定点证书和标志牌,并按要求进行公布和备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定点屠宰场,责令限期整改,自下达整改通知之日起,完成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