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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的通知


  (三)有利流通、方便群众。要引导企业提高屠宰加工和肉品配送、连锁经营能力。对交通不便的乡镇,要鼓励并提倡周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利用现代流通网络,提高配送能力,完善生猪产品流通体系,方便群众消费。

  (四)以人为本、保护环境。规划设点要避免居民集中住宅区、学校、饮用水源保护区等不适合设点地区,已建的要妥善解决环境保护问题。规划设点的屠宰厂(场)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在厂(场)址四周卫生防护距离内,严禁新建居民集中住宅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项目。

  三、设置要求

  (一)设区的市城区

  设区的市城区常住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原则可设立3-4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常住人口在一百万以下的,原则可设立2-3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市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专用配送车辆的,原则上在市城区屠宰厂(场)为中心的半径20公里或微型专用配送车车程在30分钟以内的乡镇不设屠宰场。

  (二)县(市)城区

  县(市)城区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1-2个。县级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专用配送车辆的,原则上在县(市)城区屠宰厂(场)为中心的半径10公里或微型专用配送车车程在30分钟以内的乡镇不设屠宰场。

  (三)乡镇及农村

  1.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可设立1个生猪定点屠宰场;

  2.对远离市、县、乡镇政府所在地,且交通不便的矿山、自然村,根据需要可增设1个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所屠宰的生猪产品仅限在所在地供应市场。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设置规划实施方案

  设区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会同水产畜牧兽医、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本设置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提出本市范围内规划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组织实施,并报送自治区商务厅备案。

  (二)清理整顿现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对《条例》施行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根据本规划对现有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检查清理,逐一核查,符合《条例》要求的,重新确认定点屠宰资格,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换发定点证书和标志牌,并按要求进行公布和备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定点屠宰场,责令限期整改,自下达整改通知之日起,完成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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