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五)拆除违法建筑的安全工作,由牵头组织的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十六)农家乐、渔家乐安全工作由审批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四十七)监察部门协同安全监管有关部门做好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四十八)驻温部队和武警部队协助地方做好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
(四十九)财政部门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经费的安排、支付和监督工作。
(五十)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工作。
(五十一)各新闻单位协助做好安全生产的社会性宣传工作,积极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五十二)各级工会组织对安全生产行使群众监督职权,积极发挥群众监督检查作用,协助政府和督促部门、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严格实行事故报告制度。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险情,必须立即向当地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当地政府的分管领导报告;发生人员死亡事故及重大险情的,还必须向市委办、市府办、分管该系统的市领导和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市领导及公安、监察、总工会报告。
八、严肃事故查处工作。非生产安全事故由行业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监察、公安、总工会和行业管理部门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并邀请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对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对因安全监管不力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按照《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
温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温政办〔2004〕1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