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民政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和敬老院、福利院等安全的监督管理;协调处理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工作。
(三十一)司法部门负责对劳教场所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三十二)科技部门协同安全监管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技术的应用与推广工作,负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三十三)民宗部门负责对宗教场所建筑设施和宗教活动安全的监督管理。
(三十四)粮食部门负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三十五)人防办负责对全市公共人防工程建设和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早期公共人防工程的安全监测和评估工作,协调做好城市建设中早期公共人防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六)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对所属文化广电新闻出版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十七)体育部门负责对市属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单位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体育赛事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八)工商部门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前置审批的涉及公共安全的企业,或申请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物品,严把核准登记关;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其变更登记或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指导、督促各地、各类交易市场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火灾和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负责劳动保护用品流通环节的质量监督;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三十九)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工作,由市场主办者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十)各类学校和校办企业的安全工作,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十一)无主管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十二)乡镇渡口安全工作,由乡镇政府负责管理和检查,渡口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四十三)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由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与工商部门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四十四)重大活动的安全工作,由活动主办单位会同公安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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