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贸部门负责对全市商贸企业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民爆器材企业、船舶修造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全市电网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影响和破坏电网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在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竣工验收时,将安全生产设施作为重要内容之一,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四)国资部门负责对市级国家出资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五)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及其监督检查;负责对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和使用、运输环节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的销毁、处置;负责对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对高层公共建筑、公众聚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居住出租房的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对道路交通及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安全监督管理。
(六)交通部门负责对公路与水路交通运输单位(含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交通工程施工企业、道路交通设施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七)海事部门负责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海难事故的救援工作。
(八)港航部门负责对水上交通工程建设、港口码头与港埠企业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九)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行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与质量、在建房屋建筑施工高处悬挂和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十)林业部门负责对森林防火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十一)旅游部门负责全市节假日旅游安全工作;负责对所属企事业单位和A级风景旅游区、星级饭店、旅行社、旅游车船、特种旅游项目设施及漂流安全的监督管理。
(十二)卫生部门负责对工矿企业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三)农业部门负责对农用机械、拖拉机作业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十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地质灾害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城乡违法用地建设行为。
(十五)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对渔业船舶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休闲渔业和海上污染安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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