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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修订)的通知(2009)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修订)的通知
(温政办〔2009〕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为了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坚持“属地管理”、“分线管理”、“分级管理”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和落实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

  二、根据“分级、分线”管理的工作要求,各级政府与行业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共同责任。

  三、安全生产实行政府及其部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领导分线负责,形成条块结合、分工协作的领导工作责任制。

  四、市政府领导对安全生产实行分工负责。

  (一)市长是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每年至少2次亲自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安委会成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及时部署工作措施;每年至少2次亲自带队检查辖区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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