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府办、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审管办、市公共资源管委办及市级各行政执法单位。
(六) 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积极争取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依法行政工作的支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按规定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对投诉和举报认真落实查处。认真贯彻执行《
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全面落实行政复议法定职责,做到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加大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力度,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引导并方便人民群众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建立健全信访与行政复议相互衔接、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引导人民群众通过法定渠道解决行政争议。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试行行政复议简易程序,落实行政复议听证制度,健全行政复议和解、调解机制,切实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完善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以实施《温州市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和《温州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为重点,健全行政问责体系。发挥市政府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的作用,对全市行政执法情况开展明查暗访。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府办、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监察局及市级各行政执法单位。
(七) 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市级各行政执法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乡镇政府应加强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指导、支持和帮助,群众自治组织要依法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行政机关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应积极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社会氛围。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及市级各行政执法单位。
(八) 落实保障措施。制定出台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公民权益依法保障行动计划》的具体实施意见。对2008年度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核情况进行通报,督促各县(市、区)政府及全市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加强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信息交流,宣传推广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经验。加强法制机构队伍建设,法制机构设置、法制工作人员配备要与承担的工作职责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