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意见
(温政发〔2009〕6号)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开发建设,规范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温州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快住房保障体系建设
(一)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和提高保障标准。从2009年7月1日起,市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要扩大到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两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市居民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的,保障面积标准要提高到每户不低于建筑面积45平方米,或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其中低保无房户家庭人口在3人以下的,每月补贴标准从现在的546元提高到675元,人口在3人(含)以上的,每月补贴标准按实际人口计算从现在的每人182元提高到225元。要加快廉租住房建设步伐,并综合考虑区域、户型、价格等因素,由房管部门购置中低价位的小套型商品房和二手房,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逐步加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力度,到2010年底前低保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比例要达到50%以上。
(二)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2008年至2010年,市区每年要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要加快在建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进度,从2009年起要分期分批组织开展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购工作,实行租售并举的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同时,要开展限价商品房供应的试点工作,以解决中等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三)鼓励拆迁房货币化安置和外迁安置。对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和外迁安置的要实行优惠鼓励政策,特别对住宅拆迁在外过渡5年以上未认购安置的被拆迁户,拆迁人应积极调剂外迁房源,视不同的外迁安置地段制订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其早日外迁安置。外迁安置房面积大于原拆迁安置面积的,可允许多层建筑在20平方米内(含)、高层建筑在30平方米内(含)的按优惠价购买,超出部分按市物价部门审定后的市场价购买,具体的优惠价格和购买面积按不同的外迁安置地段确定。加强安置房源的统一调配,市区凡拆迁安置后的多余住宅房源,原则上统一移交市房管部门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房的房源统筹调剂使用。
(四)着力解决引进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在杨府山规划住宅区内集中建设租赁性人才公寓小区,有条件地解决引进高级人才的居住问题。制订优惠政策支持各用人单位积极采取专项过渡性租赁住房方式,解决引进人才居住问题。鼓励支持用工单位多途径、多方式解决外来务工人员居住问题。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可按照城市建设规划及土地利用规划,本着集约用地的原则,由城区政府负责投资建设面向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集体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