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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2009修订)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已经2009年4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4月22日
     

(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9年4月22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

  第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四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确定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法律援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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