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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取得代储储备粮的资格,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入库的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中央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十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粮食市场价格情况进行监测,收集粮食供求信息,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粮食供应情况。

  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应当启动《本溪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

  粮食经营者应当承担应急义务,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

  第十一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的下列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一)粮食经营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照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粮食收储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六)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陈化粮销售处理有关规定。

  (七)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八)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并执行了相关规定。

  (九)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监督检查事前审批。要填写《本溪市粮食市场监督检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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