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交通局。不发生因交通部门管理原因而负主要责任的重大、特别重大道路和水上交通事故。
3、市安监局、市经委。不发生因行业或监管部门管理原因而负主要责任的煤矿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省政府下达的控制考核指标以内。
(四)中央、省驻巴企业和市属重点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县(区)统计。
(五)安全隐患治理目标。继续坚持重大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定期公告制度,进一步规范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报告、评估、分级、整改及验收程序,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将隐患排查情况送市安办汇总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事故隐患治理“三级管理”原则列入2009年隐患整治任务。
三、工作措施
(一)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着力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1、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大力宣传安全发展科学理念、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宣传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意义、要求和各类先进典型;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文化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等“五进”活动,提高广大职工安全意识;组织开展好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全国第8个“安全生产月”集中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社会氛围。
2、扎实抓好安全培训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采取以会代训、集中培训和干部轮训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活动。企业要针对不同岗位特点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建立员工培训、考核档案,加强对新员工、转岗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凡是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过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和上岗。安监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培训制度,保证培训考核质量;对没有开展安全培训、没有经过严格考核、没有做到持证上岗的,要依法查处,责令其限期改正。
3、建立完善社会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主要媒体公告控制考核指标实施情况、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和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情况,加快形成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网络;各职能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积极作用,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法制宣传教育,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