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调整本市部分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部分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下列机构为本市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口岸服务办公室、上海市旅游局。
二、不再作为本市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的有:上海市社会服务局、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口岸工作领导小组、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三、各业务主管单位要按照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及《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社团局关于确认本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委办(2000)15号)的要求,结合本市政府机构改革调整后的实际情况,明确职责,落实任务,切实履行社会组织监管职能。
四、对原由本通知第二条所列机构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其业务范围重新认定业务主管单位,并换发登记证书。各业务主管单位应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做好相关工作。
五、各区(县)可参照本通知,自行制定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调整方案。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