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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活动的举报给予重奖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15日)废止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活动的举报给予重奖的通告
(沪食药监法〔2009〕246号)


  为了保证公众健康安全,鼓励对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活动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排除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举报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活动的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重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活动是指在本市范围内的以下三种情形:

  (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场所,未按照法律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上海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组织生产加工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并且达到一定规模的;

  (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未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取得产品批准证书或文号组织生产并达到一定规模,或者违法批量添加违禁物质、使用不符合规定原辅料进行批量生产等严重违反生产质量规范行为的;

  (三)药品、食品、化妆品经营企业,明知产品中含有瘦肉精或者有其他违禁添加成份而从事该产品的批量经营达到一定规模的。

  二、本通告所称的举报有功人员是指,符合《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举报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举报有功人员定义的行业企业内部知情人士、违法行为所在地周边地区的居民或者其他相关的知情人士。

  下列人员不属于上述举报有功人员:

  1、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

  2、涉及食品药品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被侵权方及其委托人;

  3、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活动义务的法人、法定代表人和其它组织。

  三、对举报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活动的举报有功人员,我局具体按照《奖励办法》规定的程序经核实后,给予的举报奖励按照原定奖励金额的双倍计算。奖励金额最低不少于一万元,最高不超过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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