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27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27日)废止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府发[200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审定,并报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巴中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坚持以住院医疗统筹为主、门诊医疗为辅,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参保当期住院和门诊大病基本医疗需求;
(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以居民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四)坚持参保自愿,实行属地管理;
(五)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六)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市统一政策,分级实施,自求平衡,逐步实行市级统筹。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办辖区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