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线型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线型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9〕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线型工程建设地理条件特殊,工程建设难度大,需要大量使用临时用地。为了切实规范使用临时用地、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支持线型工程建设施工,保护沿线群众的切身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线型工程建设临时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时用地原则

  (一)依法报批。线型工程建设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由建设用地单位向临时用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并提供详细用地勘界成果资料,经依法批准后方能用地,任何单位不得违法用地。用地中应本着珍惜土地、保护耕地原则,尽可能少占良田熟土,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二)依法补偿。为了依法规范补偿,防止产生用地遗留问题,由区县政府牵头,用地单位同区县国土部门签订协议,并由区县国土部门统一给被占地单位签订协议,落实补偿。建设用地单位应按照临时用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用地单位和农户进行补偿。其补偿标准如下:

  1. 占用耕地的补偿费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当年产值每年进行补偿,非耕地按耕地的一半补偿,从签订协议用地时间到年末为1年计算,不足1年按1年计算。

  2. 建构附着物补偿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泸市府函〔2008〕77号)文件执行。

  (三)落实用地后的善后责任。本着“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建设用地单位为临时用地后土地复垦及善后责任单位。需临时使用耕地的,由建设用地单位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土地复垦合同,并由建设用地单位依法按照临时使用耕地面积缴纳每平方米20元的复垦保证金。工程施工完后,对可以复耕的,原则由建设用地单位组织复耕,经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及被占地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合格后,交付被用地单位或农户,退还复垦保证金;建设单位也可委托当地政府组织复垦,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临时占用后不能复耕的,建设用地单位应按红线内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并依法报批。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