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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绥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绥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绥政办发〔2009〕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绥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管理,堵塞漏洞,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牡丹江市地方税务局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意见>、<鹤岗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地税发〔2009〕8号),结合全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纳税主体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应按规定依法缴纳出租房屋的各项税收。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时,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由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代收代缴出租房屋业务应纳的各项税收。租赁双方没有签订合同或合同中没有注明出租房屋税收代收代缴事项的,出租房屋业务应纳的各项税收由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代缴。
  (三)承租人拒不向地税机关提供出租人、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有承租人代缴税款。
  (四)对产权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代缴税款。
  二、核定租金收入
  房屋租赁双方能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且租金收入申报真实的,以纳税人申报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据实征收。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按房屋建筑面积参照同类区域、同一地段的房屋租金标准核定其租金收入计算征收税款。
  (一)拒不向地税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等纳税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发生纳税义务但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三)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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