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开展泸州市“诚信维权单位”、“消费者满意单位”、“十佳诚信维权单位”、“十佳消费者满意单位”评选活动。纪念“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期间,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联合泸州电视台,在直接面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流通领域经营企业中,开展泸州市“诚信维权单位”、“消费者满意单位”、“十佳诚信维权单位”、“十佳消费者满意单位”评选活动。在2009年3月底(具体日期、地点待定)由市工商局、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与泸州电视台联合举办《诚信经营·共同发展》“3·15”颁奖晚会。对获得泸州市“诚信维权单位”、“消费者满意单位”、“十佳诚信维权单位”、“十佳消费者满意单位”称号的企业,由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颁发奖牌。
六、活动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级消委会要把开展“2009·泸州‘消费与发展’暨‘诚信经营、放心消费’惠民消费节”活动,作为“保增长、促内需、调结构”的年度工作大事来抓。要紧密配合、认真履职,把解决直接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广大消费者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突出问题,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主要内容,围绕与广大消费者吃、穿、住、行、用等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行动。坚决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商业欺诈行为,促进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加大对消费者投诉、申诉的调解、查处力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消费和谐的市场环境。各有关部门、各级消委会要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制订实施方案,组织企业开展“2009·泸州‘诚信经营、放心消费’惠民消费节”活动。
(二)各级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对“消费与发展”年主题的舆论宣传作用,积极搞好“2009·泸州‘诚信经营、放心消费’惠民消费节”活动的新闻宣传、采访、报道工作。
(三)广大经营者要积极参与“2009·泸州‘消费与发展’暨‘诚信经营、放心消费’惠民消费节”活动。要切实增强企业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要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制度,有效解决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承担起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责任,让消费者“放心消费”;要制定出“惠民消费”的措施和办法,共同营造良好的消费和谐环境,为“保增长、促内需、调结构”作出更大的贡献。
(四)消费者要提振消费信心,树立先进的科学、合理、文明的消费理念和消费方式,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在消费和谐中的社会责任,在伸张并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同时,自觉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成为自主、自立、自觉的消费者,为和谐消费、和谐社会、为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