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区县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的通知
(泸市府办函〔2009〕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保留行政审批项目通用目录的通知》(泸市府发〔2009〕5号)要求,现将规范区县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各区县政府应组织本级政府部门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市政府取消、调整(含下放、转变管理方式等)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通知、通告等,对其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含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下同)进行清理,确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二、编制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各区县应将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含因上级机关下放、自行合并等调整而保留的项目)编制目录。目录内容包括:行政审批项目的序号、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机关名称、行政审批项目名称、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生效时间,具体条文原文。引用的具体条文内容应包含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权限和实施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