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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9〕111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税务干部学校,省局机关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关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1)对国家税务总局已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总局有关协议供货的管理规定实施采购。因特殊业务需求和技术要求等原因,确需采购超出协议供货中标产品范围的项目,应按规定逐级上报总局核准授权。
  (2)对总局协议供货以外项目,在税务总局未统一实施集中采购前,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20万元以下的,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已经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范围内,按照规定组织集中采购。如无法参加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对未标注适用范围的采购项目,由各单位按规定上报省局组织集中采购;对适用范围标注为“京内单位”(即强调执行中地域性)的项目,如“供暖锅炉、变配电设备、机关办公场所物业管理”等项目,省局授权各地依法组织采购。
  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20万(含)--500万元的,由省局组织集中采购;一次性采购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应按规定报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
  2、关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各单位要逐步加大对工程项目的部门集中采购力度,对达到基建工程立项标准的项目,应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施采购,依法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加强管理,并将相关数据统计在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实施计划及统计信息年报中。各级应在按照基建管理相关规定报送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说明书中,对有关政府采购的实施情况予以说明。
  3、关于分散采购
  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外、分散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各单位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根据总局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采购实际情况,现将我省国税系统2009-2010年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确定为: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30万元、工程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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