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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九)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重点帮扶和提供就业援助。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大龄失业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零就业家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残疾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军人家属、军烈属、返乡农民工和失地农民、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单亲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人员等,均纳入重点援助范围。
  (十)鼓励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各类企业新招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方式采取先缴后补,凭企业提供的新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备案登记凭证、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票据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直接划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所需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予以支付。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50人的企业,给予5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超过100人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申办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开发公益性岗位援助就业。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社保补贴,新增加的工伤保险补贴比例为当地最低缴费基数的0.5%。根据公益性岗位人员所从事的岗位及工作特点,政府将为其提供适当岗位补贴。用工单位应根据岗位人员工作实际情况,按月给予支付一定工资补助,并合理确定补助标准。
  (十二)鼓励支持灵活就业。对符合条件的“4050”人员(指女年满40周岁以上,男年满50周岁以上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其实际缴费额60%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其他符合条件人员(指女不满40周岁,男不满50周岁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其实际缴费额30%的养老保险补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至退休外,其他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就业能力
  (十三)完善职业培训体系建设,提高职业培训能力。集中我市职业培训优势资源,大力发展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扩大培训规模,增强培训实力,建立以各级就业培训中心为龙头、以各类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为骨干、以企业和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的职业培训联合体,努力打造一批特色培训专业和品牌培训基地,以适应新时期职业培训工作发展需要。
  (十四)强化职业技能培训,加快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工作服务管理机制,严格规范职业培训市场;加强培训基础设施建设,培养一支过硬的师资队伍;广泛发动各级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培训层次,注重开展“定单式”和“定向式”培训,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提高培训质量和培训后的就业率,积极做好技能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工作,以培训促进就业,依靠就业拉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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