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鹤政发〔2009〕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积极应对国际社会复杂经济形势对我市就业工作带来的新挑战,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局势,保障群众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稳定就业岗位
(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为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摆脱困境,鼓励困难企业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用工岗位,有效控制失业,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缴费计划,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经核准符合缓缴社会保险费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和补缴协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或抵押。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进行审核,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基金不出现缺口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报省政府同意后,可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本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为鼓励困难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待遇,所需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予以支付。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承担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给予补贴。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企业须按月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和经贸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岗位补贴资金按月划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按月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