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
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9]163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9年4月21日由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次会议(总第235次)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规定》试行阶段,请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规定》下发后,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培训,确保相关部门和人员及时了解、掌握有关内容。
二、加强对财产保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通过运用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以及合理确定财产保全实施机构等方式,探索建立科学、高效、规范的财产保全工作管理机制。
三、《规定》试行阶段,注意总结经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执行庭。
特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财产保全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全工作,依法及时处理财产保全事项,切实发挥财产保全制度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诉讼保全、仲裁保全和执行前的保全。
第二条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保全申请应当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称、申请保全的理由、保全金额、保全标的物及财产线索。申请人提供的保全标的物及财产线索应当明确、具体。
第三条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保全的,应当提供担保;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和仲裁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其保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