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
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四)》的通知
(京高法发[2009]150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四)》已于2009年4月13日由市高级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次(总第23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在审判实践中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高级法院行政庭。 本解答中所涉及问题如与法律、司法解释相冲突的,以法律、司法解释为准。
特此通知。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审判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四)
为规范自由裁量权,统一全市法院行政审判执法尺度,确保行政案件的正确、及时审理,针对全市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有争议的法律问题,解答如下:
1、住宅房屋的承租人将租赁的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因房屋拆迁裁决机关拒绝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进行裁决,该承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行政主体履行法定职责的,如何处理?
答:承租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承租人要求房屋拆迁裁决机关就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裁决,房屋拆迁裁决机关不予裁决,承租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房屋拆迁裁决机关进行裁决的,法院应当判决房屋拆迁裁决机关就是否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进行裁决。
2、房屋拆迁裁决机关在作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时,所依据的房屋评估报告超过了有效期,被拆迁人对该裁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处理?
答:评估机构作出房屋评估报告中限定了评估报告有效期的,超过有效期;或者评估机构作出房屋评估报告中没有限定评估报告有效期,仅表述为与拆迁期限一致的,该拆迁许可证期满后,房屋拆迁裁决机关仍以该评估报告为依据作出裁决的,应视为超期,当属认定事实不清。
3、我市绿化隔离带建设过程中,乡、镇政府就农民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作出决定,当事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如何处理?
答:我市绿化隔离带建设中的新农村建设问题,是农民自己出资改善居住条件的一种建房形式,不同于国家建设征地和市区的危旧房改造,其拆迁补偿政策不适用于《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而是由各乡(镇)、村根据自己的情况和农民的意愿,自主决定拆迁补偿办法。当事人对此类拆迁补偿决定不服,引发争议的,暂不纳入行政诉讼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