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计生委关于印发委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
委机关各处室:
根据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通知》(甬财政行[2008]1006号)文件精神,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结合本委实际,对委机关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支出作如下规定:
一、 交通费开支
1、正、副主任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可乘座轮船二等舱、火车一等软席、飞机经济舱。票据按实报销。
2、其余人员出差乘飞机从严控制,需经单位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座飞机,机票按实报销,乘坐往返机场的民航专线客车费用凭据按实报销。
3、乘坐火车,从当晚8时至次日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程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该硬座票价的50%给予补助.
4、机关工作人员除单位举办大型会议或遇有特殊情况,经领导同意可乘坐市区出租车外,其他情况不于报销出租车费。
5、因公发生的机场打包费、行李超重费凭据按实报销。
二、 公杂费开支规定及标准
1、公杂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指宁波大市外出差),包含城市市内交通、通信、出租车等费用。
2、由本委、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给。
3、 参加各种会议和培训学习班期间,不实行公杂费补助。
4、 挂职锻炼或下村指导工作者,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住宿费开支规定
1、副局级及相当职级以上人员出差,按实报销住宿费,其余人员按每人每天150元报销,如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数人员住宿费可按照定的限额标准两倍内凭据报销。超过规定标准部分、个人自负50%。
2、 无住宿费凭据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四、伙食费补助规定
1、出差人员按出差自然天数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宁波大市外50元,市内(指象山、宁海、奉化、余姚、慈溪)20元。
2、连续乘火车、汽车超过12小时的凭票据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