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电力企业之间互供电量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2〕524号)中“
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国税明电〔1993〕75号)”修改为“《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2004〕第010号)”。
五、《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263号)中“纳税人丢失海关完税凭证,必须通过电子申报软件完整、准确采集所丢失海关完税凭证的相关电子信息”修改为“纳税人丢失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必须通过电子申报软件完整、准确采集所丢失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相关电子信息”。
六、《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4〕131号)中“海关完税凭证”修改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七、《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电子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5〕86号)中“海关完税凭证”修改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八、《关于明确增值税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6〕121号)中“关于委托进口企业取得“国标代码”为代理进口单位纳税人识别号的海关完税凭证抵扣问题”修改为“关于委托进口企业取得“国标代码”为代理进口单位纳税人识别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问题”。
九、《关于按规定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认定标准的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06〕103号)第二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四条”修改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