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
(粤国税发〔2009〕69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对此前发布的部分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所引用的条例及细则条款、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相应修改,修改内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转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271号)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六条”修改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七条”。
二、《转发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401号) 第(一)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三条所列的公式”修改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二十六条所列的公式”。
三、《关于电力部门之间互供电量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1〕79号)中“《
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国税明电〔1993〕75号)”修改为“《
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2004〕第010号)”。